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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直播特别节目:连线采访黄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开金同志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时间:2020-02-16 18:30


疫情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理解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疫情发生以来,政府部门对最新感染情况,处理的措施和控制情况等进行了及时公开。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如何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有哪些法律赋予的义务?各类市场正常运作有哪些依法保障?群众如何寻求法律服务?下面我们就电话连线黄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开金。




主持人

为保证疫情防控有效开展,市、县、区都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比如小区封闭管理。农村道路设卡等,是否有法律方面的相应规定。



黄开金:

市防控指挥部和各县市区发布通告采取小区封闭管理等措施,履行政府职责有相关法律规定。1月23号市防指第一号通告就明确指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了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包括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在内的十项应急处置措施。 所以说当前我市公开发布所采取的防控措施是依法进行的。
同时,我们法律也规定了疫情防控中公民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这些法律规定要求我们每位市民必须遵守各项防控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做到不传谣。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主持人

疫情当前,有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群众防疫需要,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进行“假卖口罩真诈骗”,是可忍孰不可忍!2月13日,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在省公安厅指导下,快速破获一宗涉嫌利用疫情虚假贩卖口罩的网络诈骗案,成功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口罩、防护服等物品,是抗击疫情的必备品,一些不良商家瞄准这一需求,借机涨价敛财,哄抬物价,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近期口罩、防护消毒物品涨价的商家进行了处罚。这些行为的查处有哪些法律方面的规定?



黄开金:

2月6日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这个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假卖口罩真诈骗”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最高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
意见第四条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对违法商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