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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      时间:2018-12-30 09:15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关于支持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蒋超良书记在全省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座谈会上要求,要高度重视民营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工作措施。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决策部署和厅党委工作要求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准对标对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在解决发展难题、优化服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为新时代全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二、深化民营经济领域法治建设,加快推进相关规章制度立改废释工作

1.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资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加快推动修改或者制定相关政府规章,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待遇。健全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拓宽并固化意见征求的渠道,在组织起草涉及民营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广泛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其利益诉求。在涉及企业权益的立法审修工作中,必要时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其利益诉求并在制度设计中予以充分考虑。通过立法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

2.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筹梳理正在开展的各项相关清理工作,配合省发改委对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完善。严格审查标准,及时高效办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和协议合法性审查事项,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坚决杜绝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产业政策、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设置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歧视性条款。

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民营企业公平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3.积极推进依法履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认真实施《湖北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建立民营企业执法监督联系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聚焦涉企优惠政策落地、市场公平竞争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中介监管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与民营企业关系密切的重点执法领域和执法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综合执法改革方案,整合执法职能,压缩执法层级,最大程度减少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严防执法扰企、执法扰民等问题。完善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网络系统,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

5.加强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开辟民营企业行政复议“快速通道”,对民营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权益的复议申请,抓紧审理、及时办结,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6.全面推开简政放权、“证照分离”改革。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办法》,推动落实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参与指导自贸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7.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组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在“12348湖北法网”和法律服务热线开通“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通道,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违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简化公证办理流程,提供涉外公证代办认证和在线申请办证服务,深化公证办理“最多跑一次”。在2018年底前,率先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过告知承诺、信息共享等方式取消不必要的证明事项。

四、拓展做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8.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民营企业功能。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有机融合,所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在网络平台一站式办理,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成本。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接听队伍专业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组建专门服务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园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9.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组建“湖北省小微(民营)企业百人法律服务团”,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参与企业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推动民营企业依法治企。建立完善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推荐、选配、培训工作机制,组建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编印《服务民营企业宣传手册与案例汇编手册》《民营企业法务指引》,聚焦惠企政策宣讲、法治环境保障、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化解等民营企业高度关注的热点、痛点、堵点问题,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一次免费法治体检,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维权。进一步深化律师行业与民营企业、工商联组织、企业协会的务实合作,搭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平台,形成常态化服务工作机制。探索将“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延伸至民营企业行业协会,支持有条件地方行业协会设立法务部,推动建立“一协会一法律顾问”制度。

10.搭建“走出去”法律服务平台。围绕“一带一路”“国家自贸区”“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为民营企业国际贸易、跨国跨境并购、国际商事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便捷法律服务。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积极推动和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费用予以减免。

11.创新公证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监督指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企业并购、招投标、知识产权、拍卖、提存、抵押等公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产权转让、抵押担保、委托等公证事项,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必要时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积极开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竞价拍卖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为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为民营企业融资贷款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帮助企业规范交易行为,防控金融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公证机构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公证部门,培育和支持我省公证机构参与全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机构评选。

12.健全完善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机制。加强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将此项工作作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民营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支持省级驻鄂商会和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或派驻调解室。支持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选聘专职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企业或建立调解联系点。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和民商事纠纷仲裁机制,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妥善高效解决涉及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事纠纷。

13.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下岗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对讨薪和工伤索赔等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实现应援尽援。在民营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贸片区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发放便民服务卡,建立服务档案,开通服务专线,建立微信群,协调处理民营企业与其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为民营企业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依法治企的内生动力

14.深入推进“法律进民企”。建立健全法律进民企“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将惠企政策、涉企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安排部署针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法治宣传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法律进民企”普法宣传活动,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把诚信守法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在经营管理和政商交往中不越规矩、不踩红线。

15.开展集中法治宣传。紧扣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日、“12·4”国家宪法日等时间点,大力宣传新时代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民营企业关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法律热点问题,进一步提高惠企政策的知晓率和惠及率,提高涉企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率,进一步坚定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底气,进一步提升广大党员干部把握政策、执行政策的能力。指导各地各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组建普法讲师团,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

16.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诚信守法企业家”等创建活动,推动民营企业管理者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管理、诚信经营。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要把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迅速行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按照“一个统筹,四大职能”的工作布局,充分发挥政策协调、统筹指导、督促推动作用,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帮助民营企业释惑解困,排忧解难。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经济形势变化和企业反映法治层面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用的措施和办法。要建立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健全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要加强经验总结,及时宣传报道工作成效,提炼、推广服务民营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监督问责,建立涉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信息反馈制度,认真查处各类投诉举报。各地、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折不扣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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