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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法分包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 承担主体的确定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1-11-01 17:43

案情:某建筑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及门窗的制作、安装、销售;劳务分包服务等。该建筑公司承接某房地产项目栏杆、百叶窗等零星工程后,将相关安装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王某,王某招用刘某等人开始相关作业,作业过程中,刘某不慎受伤。人社部门认定刘某构成工伤,该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对刘某受伤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其认为刘某是王某招用的人员,与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那么,该案中,刘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承担呢?答案是由该建筑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该建筑公司将相关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王某招用的刘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理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

目前受经济环境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存在困难,导致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违法分包、不缴纳工伤保险等情况,但是在这里提醒企业的是,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可以大幅提升企业抵抗风险能力。工伤保险不仅能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受伤员工符合医保用药的费用可以得到全额报销,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能有效避免企业和员工承担大量的医疗费用,可以有效减轻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减少自身赔偿风险。

(局复议科 陈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