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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股东股权被冻结,其他无过错 股东能否减资?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1-12-08 16:26

案情:某新能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股东为A公司和B公司,其中A公司占股70%,B公司占股30%。其中A公司因其他民事纠纷,其在该新能源公司的70%股权被法院依法冻结,在A公司股权被冻结期间,无过错股东B公司想减资,该新能源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减资变更登记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以A公司股权被冻结为由,驳回了该新能源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该新能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案情事实比较清楚,主要争议点在于A公司股权被冻结,B公司能否减资。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在B公司减资不减损A公司股权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允许B公司依法减资。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股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主要是限制涉案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处分股权,股东的股权被冻结后,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没有限制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正常地行使股东会召集权、投票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等股东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减资的条件和程序为:(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对于减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和其他股东均可正常行使表决权。(二)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四)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后,其他无过错的股东需要办理减资的,在确保被冻结股权价值不因减资而受损的情况下,原则上只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本案中,B公司作为该新能源公司的无过错股东,可以依法申请减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减资后A公司被冻结股权价值会受损,市场监管部门以A公司持有的股权被依法冻结为由,驳回该新能源公司的减资变更登记申请于法无据。

行政审批是营商环境的第一窗口,优化营商环境的首要任务就是简化行政审批,即除法律规定之外,不得额外增加门槛,人为提高市场主体办事难度,尤其是在当前普遍深化“放管服”,极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大背景下,需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放思想,主动担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及时予以办理。

(局复议科 陈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