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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能否跨行业比照?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1-12-22 10:38

案情:王某出生于1965年,其于1985年通过正式招工手续进入某水泥设备厂从事电焊工,2020年,王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社部门以建筑行业的电焊工未列入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为由,认定王某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王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通常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二是连续工龄满十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的年限。本案中,王某的年龄及连续工龄均符合条件,电焊工这一工种在机械工业、煤炭工业等部分行业中属于特殊工种,但在王某所从事的建筑行业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未纳入电焊工,那么能否比照机械工业等行业视同王某属于特殊工种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比照的规定,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且各行业特殊工种不得跨行业比照。本案中,申请人在水泥设备厂从事电焊工,其属于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公布的特殊工种中不包括电焊工。因此,人社部门不予审批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符合国家和湖北省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延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企业类型比较单一,因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且特殊工种名录不能跨行业、跨工种、跨地区之间通用。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由企业自行负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现在特殊工种以及提前退休政策的劳动环境、实施条件和运行机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相关政策法规未调整之前,特殊工种名录不能跨行业比照仍是通用原则。

(局复议科 陈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