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做好行政复议“后半篇文章”,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抄告办法》)。
《抄告办法》共13条,立足合力监督,突出可操作性,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的同时,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指导作用。
《抄告办法》明确,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
《抄告办法》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以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方式审结的,以及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制发《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函》专函抄告,提高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同时兼顾效率,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以维持方式审结的,采取直接抄告方式,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抄送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抄告办法》明确,构建行政复议机构与被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反馈机制,强调被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个案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督促被申请人整改落实;对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应当研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抄告办法》的出台将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反馈和协力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监督合力,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积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