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5日晚间,李某饮酒后在某开放式小区后门路段驾驶小型轿车被交警查获。经交警现场处置,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160.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吊销李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主张其系在小区内挪车,并未开车上公路,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是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李某所称挪车的位置位于某小区后门,社会车辆可以通行、停靠,属于道路范畴,且挪车也不能成为醉驾的免责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60.8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l),交管部门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了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高压线”。复议机关在此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是国家赋予公民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许可,承载着对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守法能力的信任。醉酒驾驶不仅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端漠视,更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请每一位驾驶员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珍爱生命,敬畏法律,共同守护道路安全。
(局复议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