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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律援助百优案例展示】大冶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魏某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4-02-21 18:33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魏某某在明知宋某利用银行卡可能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持有的夏某银行卡提供给宋某使用。之后,该银行卡多次被用于转移网络诈骗资金,经核实,2019年7月16日至9月18日,夏某中国农业银行卡资金流入共计49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2022年1月12日,大冶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大冶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为魏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柯蒙蒙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前往法院查阅案件相关证据,会见了魏某某,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核实案件情况。经综合分析案情,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重难点在于对魏某某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定性,在实务中,以行为人主观“明知”内容及具体实施的罪行区分行为性质,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其已被判处同案犯的判决书,魏某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审理查明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魏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点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洁身自好,不要因为贪图利益,将本人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成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