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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律援助百优案例展示】黄石市黄石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4-02-22 17:34

基本案情

李某某自2009年起在某广场有偿组织老年人跳广场舞,提供音响播放音乐服务并收取门票费。2021年9月,因门票费收取等问题,李某某多次与被害人向某某发生争执。同月29日晚,因收取门票费问题,李某某再次与被害人向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扯住向某某的头发将其拉倒在地,被告人徐某某见状,上前帮助李某某殴打向某某及被害人郝某某。经鉴定,向某某牙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郝某某右眼睑挫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

因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2年8月4日,黄石港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指派辩护通知后,指派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尹鹏宇律师为李某某提供辩护。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向李某某核实案情,通过详谈、反复阅卷,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李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轻伤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李某某与徐某某构成共犯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起诉书指控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承办律师确定无罪辩护的思路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

2022年9月19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当庭提出李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第一次开庭后,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2022年11月21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承办律师基于案件事实及补充的证据,当庭发表了李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补充辩护意见。

最终,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被采纳。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这既是“有利于被告人”人权理念的具体体现,又充分彰显了承办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价值,也让受援人真切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