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冯某系黄石某中学原高二学生。2020年10月的一天,冯某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在跑步过程中突发心跳骤停、晕厥倒地。事发后,该校体育老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冯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09天。经肢体伤残鉴定:冯某左上肢单瘫评为五级伤残,不完全运动性失语评为八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经精神伤残鉴定:冯某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精神伤残程度评为七级。另外,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冯某父母与学校、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2021年10月13日,冯某父母向西塞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冯某系未成年人且经济困难,该中心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受理、审查申请,指派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王仕勇、胡欢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冯某的父亲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及其诉求,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1.由于冯某即将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异常,故需在其年满18周岁之前立案,否则须先启动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其法定代理人才能代理;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及提高立案效率,承办律师积极推进伤残鉴定流程,并成功在其年满18周岁之前立案。2.为了缓解冯某家庭经济压力,为其争取缓交、免交诉讼费。3.查找法律规定及关键证据,明确校方过错责任。4.调取保险单、保险合同,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夯实快速获赔基础。5.根据重新鉴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最终主张金额为15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学校播放了事发时的关键视频,明确了学校老师超过心肺复苏4—6分钟黄金抢救时间才对冯某进行心脏按压急救操作的事实。承办律师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争议焦点,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1.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本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3.应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上一统计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即诉讼请求总金额为150余万元。
最终,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基本被法院采纳。法院酌定由学校承担40%的过错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限额50万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80342.1元由学校承担。在判决生效后,学校、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为了表达感谢,冯某家属向承办律师赠送了锦旗。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正确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厘清学校、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积极促成学校与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义务,这既成功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法律援助的为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