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王某某应聘入职某铝材厂。2019年1月18日,王某某在抬铝材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27天。经医院诊断:右肱骨大节结撕脱性骨折。2019年2月,王某某向大冶市人社局(下称“人社局”)工伤保险股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因王某某超过了50岁,认为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未受理登记。2019年8月,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铝材厂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0年8月,王某某再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申请,认定王某某受伤属工伤。铝材厂对该工伤决定不服,向大冶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受理、审查申请,大冶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认定工伤决定。铝材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铝材厂不服提出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裁定发回重审。
2021年12月1日,王某某向大冶市法律援助中心审理法律援助,该中心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系农民工,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条件,指派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柯蒙蒙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王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受伤是否属工伤以及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期。为此,承办律师重新收集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申请证人出庭并征得法院同意。
在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王某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人社局受理王某某的工伤申请虽已超过一年的时限,但王某某首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一年时限内,人社局当时未对其申请作出登记,系人社局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不属于职工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的情形,不应认定其超过申请期限。综上,人社局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最终,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合法,判决驳回铝材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了认定工伤范围、工伤申请时限的特殊情形,承办律师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补充新的证据并形成证据链,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