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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提法定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4-03-07 14:30

【案情简介】

受援人刘某某,女,现年78岁,育有一女。1988年8月7日,受援人刘某某与欧阳某某再婚,欧阳某某婚前育有四子女,欧阳某1、欧阳某2、欧阳某3、欧阳某4,欧阳某某婚前还有房屋一套。欧阳某某与刘某某的女儿形成继子女关系,刘某某与欧阳某某的四子女形成继子女关系。欧阳某某于2009年去世,其死亡后由刘某某独自承担安葬费等费用,其生前所有的房屋一直由刘某某居住,遗留在单位的工资、福利等各种款项共计61207.73元。多年来,刘某某的继子女一直没有与其往来,上述款项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无法领取,同时上述房屋也未做处理。因刘某某无其他生活收入来源,这些年只能靠其亲生女儿赡养。现受援人刘某某年老多病,而其亲生女儿下岗收入减少,已无力承担其治疗费用。刘某某家属遂前往被继承人欧阳某某生前所在单位了解领取款项事宜,但被告知必须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刘某某家属只好找到欧阳某1所在社区协调解决,但欧阳某1已不在该社区居住,无法调解。

通过社区的指引,2021年4月,受援人刘某某的女婿前往开发区·铁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考虑到刘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行动不便,法援中心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开通“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上门服务。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来到受援人刘某某家中,与其及其家属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现场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曹裕锋律师承办此案。

鉴于受援人刘某某的身体状况,在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前往其家中上门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向其及其家属详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认真分析案情。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欧阳某某生前未立下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刘某某应与欧阳某某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但刘某某无法提供其继子女的个人信息以及被继承人欧阳某某可继承财产的具体信息。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必须记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因此,本案的难点在于:1.如何查询被告身份信息,确定适格被告;2.如何查明被继承人财产情况,明确诉讼请求。

为此,援助律师耗时一个多月,前往多个地方收集证据,做好诉前准备工作。

1.明晰被继承人欧阳某某财产情况。

援助律师前往欧阳某某生前工作单位调查财产情况,经查询得知欧阳某某工资、福利等未被领取款项共计61207.73元,调查单位也出具了遗留款项证明。

2.查询被告信息,确定适格被告。

援助律师前往铁山区公安分局查询欧阳某某的子女信息,但因分户未能查询到有效信息。于是,援助律师遂前往欧阳某某的生前工作单位作进一步调查。经查询得知,欧阳某某四个子分别为欧阳某1、欧阳某2、欧阳某3、欧阳某4。但是因为欧阳某某四子女的户口情况不明以及无法确定正确名字,所以该单位未出具身份关系证明。为了进一步确定被告的身份,援助律师向单位申请调取职工档案,从而了解关于被继承人欧阳某某子女的详细信息。由于该单位的职工档案均存放在武汉公司,援助律师遂前往武汉查阅职工档案。随后,援助律师携带欧阳某某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四子女详细信息,再次前往铁山区公安分局进行查询。经查询,只有户口在铁山的欧阳某1、欧阳某2的信息可以直接查询。后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欧阳某3的户籍在黄石港区,欧阳某4已经死亡销户。在查询到欧阳某1、欧阳某2的住址后,受援人刘某某家属立即前往该住址,并找到社区工作人员了解信,但被告知欧阳某1、欧阳某2户口虽在铁山,但是长期未在本地生活。案件至此陷入僵局。

承办律师重新梳理案卷材料后,根据黄石港区公安分局提供的欧阳某3的户籍信息,找到了欧阳某3,并告知其刘某某的现状。在刚了解律师来意时,欧阳某3表现得很抗拒,不愿意配合律师的工作,她认为不需要继承遗产,只希望自己的正常生活不要被影响。后来在援助律师的耐心疏导下,欧阳某3不再抗拒律师的工作,表示同意调解,并且告知了其他兄弟姐妹的联系方式。由于欧阳某4已经去世,其继承份额应由其孩子欧阳某5代位继承。故援助律师也从欧阳某3处获知了欧阳某5在武汉的信息。之后,援助律师顺利调取了其他几名被告的信息。

完成诉前准备工作后,援助律师在铁山区人民法院立案,铁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欧阳某3将诉讼材料送达到了在外务工和生活的其他三名被告。但由于疫情等原因,当事人往返不便,承办法官遂利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进行多次调解。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融合情理法理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与援助律师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登记在被继承人欧阳某某名下的一套住房归欧阳某1继承及所有,刘某某有权居住并使用该房屋直至其去世;2.被继承人欧阳某某遗留下来的各种款项合计61207.73元,欧阳某5继承8000元,余款53207.73元由受援人刘某某所有。至此,该起法定继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真正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但是本案继承人之一的受援人刘某某不知道其他几名继承人的情况,为克服因确定几位被告身份信息工作带来的困难,承办律师不懈努力,从而确定了本案适格被告,使得案件顺利开展。本案的调解成功,切实解决了刘某某的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保障其权利,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受援人系体弱多病的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安排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上门服务,实现老年人法律援助“零跑动”,法律援助护航“夕阳红”。考虑到多名被告身处外地,法院最终选择通过互联网调解的方式解决,也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在时间、空间上做到了真正的惠民、便民、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