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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吴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4-03-09 15:09


案件类型:刑事

指派单位:黄石市黄石港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陈小玲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吴某,女,系某运输船实际经营者。2021年8月初,被告人吴某通过他人得知田某、张某(已判决)需要运输船装运盗采江砂,在收受租船押金15万元后,遂同意在长江禁采期与张某等人联系采砂船舶一同盗采江砂。2021年8月25日傍晚,吴某按照田某等人的指示,安排运输船来到长江黄冈碛矶港附近水域。当晚23时许,运输船与采砂船舶互相确定位置后,两船相靠采砂,现场采砂约4小时。在采砂活动结束后,运输船往下游方向行驶。次日凌晨4时许,海事部门将装载盗采江砂的运输船当场查获,并扣押运输船只及江砂。经鉴定,运输船舱内涉案江砂重量为3781.43吨,价值人民币27717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与他人共谋,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采砂船一同于禁采期内非法采矿,价值人民币27717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适用缓刑。

因被告人吴某未委托辩护人,黄石港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11月28日指派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陈小玲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在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后,承办律师联系被取保候审的受援人吴某来律所见面。由于吴某不识字、不知道如何前往律所且说不清其所住宾馆名称,承办律师先指导其让身边人陈述所在位置,然后前往其住处向其了解情况。

通过阅卷及会见,陈律师得知:受援人吴某家庭生活贫困。案涉运输船船主系吴某之子魏某,该船一直由魏某经营。2019年,魏某被确诊为肝癌,身体每况愈下,急需长期治疗,无法在船上工作,而吴某丈夫也在同年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降低劳动能力。原本在家照顾两个孙子的吴某只好通过在船上跑运输的方式赚取运费,以补贴家用,但仍无法负担魏某移植肝脏、放疗、靶向免疫治疗等巨额费用,吴某只能向亲戚朋友筹借钱款以支付这些费用,且这些欠款至今无法偿还。同时,吴某两个孙子均系未成年,急需读书费用,而吴某本人长期患有疾病但因没钱而未医治。吴某因其赖以生存的运输船被扣而感到焦虑,援助律师耐心对其安抚、劝导,鼓励其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鉴于受援人吴某家庭情况极其特殊,援助律师在庭审前多次前往检察院、法院与承办公诉人、法官沟通案情,希望法院能够综合考虑受援人吴某的家庭情况,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融合,对其从轻处罚并解封运输船,以便其能尽快回归生活,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但援助律师了解到:虽然公诉机关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是吴某尚未退回赃款15万元(其收受的押金),对其判决适用缓刑以及解封运输船面临很大的困难。之后,陈律师多次与吴某沟通退赃事宜,可其均表示无力退还。

在庭审中,援助律师重点陈述了吴某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所面临的困境,结合吴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以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5.被告人吴某系文盲,缺乏文化知识和法律意识,其家境极其困难,儿子重病长期治疗欠下巨额债务,两个孙子年幼需要经济支撑其生活、学习。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其在得知能通过为他人运输货物赚取运费后,未深思该行为背后所涉的风险,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实属不该,但其犯罪背后有诸多无奈与心酸之处。请求法庭能综合考虑到该情况,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援助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法院、吴某本人沟通退赃事宜,吴某认识到退赃的重要性,其最终克服重重困难筹措到15万元退赃。

后来,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吴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因儿子重病,为其治疗已竭尽所能,判处过高罚金,其无法履行,也不利于其重新生活,故酌情从轻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吴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行政机关扣押的非法盗采江砂3781.43吨由其依法处理。后案涉运输船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吴某。

【案件点评】

本案对河道采挖矿石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矿产资源属于国有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采,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应当加强法制宣传、以案释法教育警醒人民群众,不要盲目触碰法律红线。

刑法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应当保障人权。本案中,在了解到受援人家庭极其困难后,援助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法院沟通案件情况以及退赃事宜,努力为其争取缓刑、减少罚金。同时,援助律师不厌其烦地向受援人讲述退赃对其量刑的重要性,后受援人克服困难,在判决之前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最终,法院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受援人判处缓刑并减少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