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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公共法律服务指南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5-07-11 14:49

目录

1.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2.法律咨询服务

3.法律援助服务

4.人民调解

5.公证服务

6.司法鉴定服务

7.民商事仲裁服务

8.商事仲裁调解服务

9.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10.民营企业法治体检

11.小微企业共享法律顾问

12.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

1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2.服务内容

组织、指导开展专题普法宣传及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3.设定依据

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黄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4.服务对象

法人和其他组织(线上普法点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线下)。

5.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线上全程办理

6.是否收费

免费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清单

四、办理流程

1.线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关注“黄石司法”微信号,点击“微服务”,选择“黄小法法律服务”,注册手机账号后点击“普法点单”,选择需要的模块,点击“查看详情”——“我要预约”,填写完整需求后点“提交”,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及时从后台提取信息,并与预约单位联系,对接确认后,根据实际提供相关普法服务。

2.线下: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指导相关部门依职权主动开展。

五、办理时限:

限时办结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0714-6300114(工作日8:30-17:30);

网络:“黄小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300114(工作日8:30-17:30受理);

纪检监察举报平台:https://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

法律咨询服务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法律咨询服务

2.服务内容

①通过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等提供法律问题解答服务。

②建立法律法规数据库,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检索查询服务。

③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提供典型案例检索查询服务。

④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查询服务和法律服务办事指南。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4.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

线上全程办理线下窗口办理

6.是否收费

免费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清单

四、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流程

①手机微信关注“黄石司法”微信公众号,打开“黄小法”法律服务。

②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及湖北法律服务网。

2.线下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①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西塞山区环湖路30号,0714-6305001

②大冶市法律援助中心:大冶市大棋路1号(新武装部旁),0714-8720148

③阳新县法律援助中心:阳新县兴国镇城东新区清正路六号(新检察院左侧路口前行400米),0714-7325293

④黄石港区法律援助中心:黄石港区公园路3号(矛盾调处中心内),0714-6583010

⑤西塞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西塞山区飞云巷58号(矛盾调处中心内),0714-6480153

⑥下陆区法律援助中心:下陆区下陆大道43号(综治中心内),0714-6212348

⑦开发区·铁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大冶市金山大道189号(开发区管委会内),0714-6397170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12348工作日8:30-17:30);

网络:“黄小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现场:各法律援助中心大厅。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241617(工作日8:30-17:30受理);

纪检监察举报平台:https://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

法律援助服务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

2.服务内容

为经济困难群众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4.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群众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5.办理层级

市级

线上全程办理线下窗口办理

6.是否收费

免费

二、办理条件

-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人均收入在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其他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人员无需经济状态证明,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

-提交材料真实、完整。

三、所需材料清单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复印件);

3.经济困难承诺书;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流程

湖北政务服务网--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信用承诺--申办人信息填写--上传申请材料(申请表、经济状况证明表、有关材料)

2.线下办理流程

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办理地点:①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西塞山区环湖路30号,0714-6305001

②大冶市法律援助中心:大冶市大棋路1号(新武装部旁),0714-8720148

③阳新县法律援助中心:阳新县兴国镇城东新区清正路六号(新检察院左侧路口前行400米),0714-7325293

④黄石港区法律援助中心:黄石港区公园路3号(矛盾调处中心内),0714-6583010

⑤西塞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西塞山区飞云巷58号(矛盾调处中心内),0714-6480153

⑥下陆区法律援助中心:下陆区下陆大道43号(综治中心内),0714-6212348

⑦开发区·铁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大冶市金山大道189号(开发区管委会内),0714-6397170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压缩后时限);

特殊情况:材料补正时限不计入办理周期。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12348工作日8:30-17:30;

网络:“黄小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现场:各法律援助中心大厅。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241617(工作日8:30-17:30受理);

纪检监察举报平台:https://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

七、常见问题FAQ)

Q:法律援助需要付费吗?

A: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免费的。获得法律援助后,您不需要付给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任何费用。

Q:法律援助服务有哪些具体内容?

A: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人员主要提供法律咨询,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代理意见等。

在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人员将根据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情况,提出法律意见等;

(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等;

(三)审判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与被告人会见、通信,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等。

Q:获得法律援助后,有哪些权利?

A:获得法律援助后,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如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Q:获得法律援助后,要配合做哪些工作?

A:(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

(二)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与案件有关的证明和取证的线索;

(三)当经济状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受援人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Q: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将承担什么后果?

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人民调解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人民调解服务

2.服务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办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4.服务对象

自然人和法人

5.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线下窗口办理

6.是否收费

免费

二、办理条件

1.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所需材料清单

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调解组织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渠道处理。

受理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调解员开展调查和调处。

调解成功,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并整理卷宗存档。

办理地点: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村)委会内)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时限

时限:30个工作日(《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

特殊情况:需要专家咨询或者鉴定的,专家咨询或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延长调解期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0714-12348 工作日8:30-17:30);

网络:“黄小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305222(工作日8:30-17:30受理);

纪检监察举报平台:https://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

七、常见问题 (FAQ)

Q:什么是人民调解?

A: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Q:人民调解是否收费?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Q: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

A:发生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

公证服务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公证服务

2.服务内容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服务对象

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5.办理层级

市级级;线下现场办理

6.是否收费

按标准收费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真实、合法;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三、所需材料清单

湖北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http://sfj.huangshi.gov.cn/zxfw/gzfw/flzy4/201810/t20181030_421661.html

湖北省公证行“最多跑一次”,证事项目录及材料清单:

http://sfj.huangshi.gov.cn/gzdt/sfyw/bsyw/201808/t20180802_290746.html

四、办理流程

当事人申请--提交证明材料,交公证员进行初步审验--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进行风险告知,预收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费--经审核、核实后,符合出证条件的,完成公证卷制作--审批人员对公证员报送的公证卷宗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制作出具公证书,通常情况下,公证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因法定特殊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分卷立卷,移交归档,公证案卷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办理地点:①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公证处(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145号

大冶市公证处(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大棋路1号)

阳新县公证处(阳新县城东新区清正路6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8:00-11:30  14:00-17:30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诺时限:42类公证事项中,当事人无翻译等特别要求的,一律于3日内出具公证书;有翻译等特别要求的,一律5日内出具公证书;军人、担负国家重要使命人员及有紧急情况的,1日内出具公证书。

特殊情况:补充材料或核实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间。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0714-6206208工作日8:00-11:30  14:00-17:30)

网络:“黄小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现场:公证处一楼大厅前台

2.监督与投诉

投诉电话:0714-6215646   0714-6241617

纪检监察举报平台:https://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

司法鉴定服务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服务

2.服务内容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3.设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4.服务对象

公民或法人,一般为办案机构

5.办理层级

市级、线下窗口办理

6.是否收费

按标准收费湖北省司法鉴定基准收费标准

二、办理条件

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当根据鉴定事项对专业技术的要求,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并公告的名册中选择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在诉讼活动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执行。

鉴定委托由鉴定机构统一受理,严禁私自承揽鉴定业务。

三、所需材料清单

1.委托人或者委托单位的身份信息。

2.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当围绕委托事项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检材。

3.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注:这里检材详情请具体咨询受理委托的鉴定机构。比如法医临床类一般需要住院病案、影像片和报告单。

四、办理流程

书面委托--咨询接待--填写(材料受领单)--审核--受理司法鉴定--通知委托单位(人)--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指定鉴定人--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制作鉴定书--通知、归档

办理地点: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黄石市开发区检察处办公楼5-6楼苏州路8号

黄石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黄石市湖滨大道738号)

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黄石市开铁区汪仁镇金山大道东路698号)

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南湖街1号)

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大冶市育才路18号畜牧局)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阳新县兴国镇综合大道阳新县人民医院城东院区)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特殊情况: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12348工作日8:30-17:30);

网络:“黄小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现场:各司法鉴定机构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241617(工作日8:30-17:30受理);

纪检监察举报平台:https://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

民商事仲裁服务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商事仲裁服务

2.服务内容:

商事仲裁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受理的争议不受地域和级别管辖限制。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4.服务对象:

黄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民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

5.办理层级:

市级线下现场办理

6.是否收费:

按标准收费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二、办理条件

1.属于黄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民商事仲裁案件范围

2.双方当事人仲裁合同争议约定本会仲裁管辖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补充协议

三、所需材料清单

1.仲裁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争议相关证据材料;

4.仲裁协议。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2.委员会工作人员审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材料出具缴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缴费通知书

3.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成功交费后,委员会办理正式受理手续,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书申请人证据材料,规定被申请人举证、答辩、组庭期限

4.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相关规定组庭后,根据《仲裁案件审理流程时限》的规定,进行仲裁案件审理工作。

5.若双方能调解结案,仲裁委根据双方调解内容制定仲裁调解书,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仲裁委将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

办理地点:黄石仲裁委员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奥体大道149号黄石科技城5号楼4层)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普通程序(争议标的额超过50万元)审理期限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争议标的额未超过50万元的)审理期限自组庭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本会主任批准。(依据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特殊情况: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延期且经同意的,顺延时间不计入原审理期限;材料补正时限不计入审理期限。上述期限不包括决定仲裁管辖权期间以及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勘验及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的期间。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0714-6557211(工作日8:30-17:00)

网络:黄石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hszc.hsdcw.com/

现场:黄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接待室。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554686(工作日 8:30-17:00)

七、常见问题(FAQ

Q:哪些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请仲裁?

A:仲裁立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体为: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Q:哪些案件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A:(一)有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Q: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吗?

A:仲裁为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必须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Q:什么是仲裁协议?

A: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Q:仲裁书有法律效力吗?

A: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终局效力,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Q:申请仲裁须交纳哪些费用?

A: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个部分。本会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制定并经黄石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案件处理费据实收取,案件处理费包括: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以上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和案件受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如果是调解解决的案件,仲裁费用减半收取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是裁决解决的案件,仲裁费用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Q:仲裁裁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A: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Q: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优势有哪些?

A: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专业性仲裁机构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3.灵活性仲裁中的很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无需多审级收费、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审判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商事仲裁调解服务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商事仲裁调解服务

2.服务内容:

为商事主体提供民商事纠纷调解服务,包括黄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调解、人民法院及其他组织委托的调解案件,以及社会公众申请的符合仲裁范围的民商事纠纷调解,促进纠纷高效化解。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黄石市商事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范》

4.服务对象:

黄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民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

人民法院及其他组织委托调解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调解属于仲裁范围的民商事纠纷的社会公众

5.办理层级:

市级线上全程办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线下窗口办理

6.是否收费:

免费未进入仲裁程序的调解免费

按标准收费调解成功申请出具仲裁文书确认,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三、办理条件

1.属于黄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民商事仲裁案件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其他组织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属于社会公众申请的符合仲裁范围的民商事纠纷

2.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当一方申请调解而双方无调解约定时)。

三、所需材料清单

1.调解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争议相关证据材料;

4.调解约定(如有)。

四、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指定线上平台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线审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3.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在线指定调解员

4.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确定调解方式(如视频调解等),开展调解工作

5.调解成功的,在线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电子签章确认;调解不成的,引导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二)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审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材料并通知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向被申请人送达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在规定期限内确认。

4.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指定调解员。

5.调解员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6.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签章确认;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进入仲裁程序或其他程序。

办理地点:黄石市商事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奥体大道149号黄石科技城5号楼4层)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经同意可顺延,每案最长不超过2个月(依据《黄石市商事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范》);

承诺时限:与法定时限一致;

特殊情况:当事人申请调解延期且经同意的,顺延时间不计入原调解期限;材料补正时限不计入办理周期。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0714-3273915(工作日8:30-17:30)

网络:人民法院调解平台(tiaojie.court.gov.cn)

现场:黄石仲裁委员会驻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商事仲裁窗口。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554686(工作日 8:30-17:00)

七、常见问题(FAQ

Q:没有签订调解协议,一方可以申请调解吗?

A: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约定而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受理。

Q:调解成功后,调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A:生效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或申请司法确认、公证,以获得更强的法律效力。

Q:调解费用如何收取?

A:未进入仲裁程序的调解不收费;调解成功申请出具仲裁文书确认的,参照仲裁相关标准计取;同类型3件及以上案件采用按件收费;调解不成功转入仲裁程序的,按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 80% 收费。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2.服务内容

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

3.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黄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4.服务对象

村(社区)居民

5.办理层级

村(社区)级线下窗口办理

6.是否收费

免费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清单

四、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流程

手机微信关注“黄石司法”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选择“黄小法法律服务”,注册手机账号后点击“村居法律顾问”,点击“立即咨询”,即可留言咨询;

2.线下办理流程

每周四上午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在村(社区)委会值班,提供面对面咨询。

五、办理时限

当场解答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12348工作日8:30-17:30

网络:“黄小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现场:村(社区)委会

2.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304174(工作日8:30-17:30

纪检监察举报平台:https://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

民营企业法治体检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民营企业法治体检

2.服务内容

向民营企业发放《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提示》,为企业进行政策宣讲解读,对公司治理结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体检”。

3.设定依据

《黄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4.服务对象

企业

5.办理层级

市级、线上全程办理线下办理

6. 是否收费

免费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清单

四、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流程

手机微信关注“黄石司法”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选择“黄小法法律服务”,注册手机账号后选择“法律服务”,点击“企业法治体检”,进行线上体检。

2.线下办理流程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安排律师通过实地走访、咨询问答、法治宣传等多种方式,全面梳理企业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提出预防风险、解决纠纷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时限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12348 工作日8:30-17:30

网络:“黄小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现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2.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304174(工作日8:30-17:30

纪检监察举报平台:https://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

小微企业共享法律顾问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小微企业共享法律顾问

2.服务内容

为小微企业开展一次“法治体检”和法治讲座,并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即时法律咨询服务。

3.设定依据

①《黄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市司法局 市经信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小微企业共享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服务对象

新产业、新业态以及科技创新型的小微工业企业

5.办理层级

市级区(县)级乡镇(街道)级

线上全程办理线下窗口办理

6.是否收费

免费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清单

五、办理流程

根据企业的法律需求,律师提供“法治体检”、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五、办理时限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12348 工作日8:30-17:30

网络:“黄小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现场:各小微企业共享法律顾问服务站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304174(工作日8:30-17:30

纪检监察举报平台:https://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

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服务

2.服务内容

积极指导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参与乡村(社区)普法宣传及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有效教育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3.设定依据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②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通知》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普法办《关于印发〈黄石市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服务对象

“法律明白人”所在的乡村(社区)村民、居民。

5.办理层级

线下办理

6.是否收费

免费

二、办理条件

三、所需材料清单

四、办理流程

乡村(社区)村民、居民直接向居住地乡村(社区)提出申请,由个人指定或乡村(社区)指派相关“法律明白人”办理。

五、办理时限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12348工作日8:30-17:30

网络:“黄小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现场:村(居)民委员会

2.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300114(工作日8:30-17:30

纪检监察举报平台:https://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2.服务内容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受理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⑩《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4.服务对象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

5.办理层级

市级线下窗口办理

6.是否收费

免费

二、办理条件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主观题考试;

2.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三、所需材料清单

1.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并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需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2.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网上填报申请信息

申请人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

2.线下办理流程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资格申请和信息核验事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材料补正时限不计入办理周期。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0714-6300278工作日8:30-17:30);

网络:中国法律服务网;

现场:黄石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4-6304112(工作日8:30-17:30);

纪检监察举报平台:https://hubei.12388.gov.cn/huangshishi/

七、常见问题 (FAQ)

Q:需要带哪些材料?

A: 1.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并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需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2.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4年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