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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企业,保全证据公证的打开方式

来源:中国公证网      时间:2019-01-08 14:45


民营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

经常会发生合同交易常遇到合同履行的问题先履行的担心自己履约后另一方不履约,咋办?

通常的做法:诉诸法院,对簿公堂。

既增加了成本又浪费了时间。

有没有更好的方法?

有!可以办理提存公证。

小贴士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案例

某民营企业欲将其持有的一家公司的全部股权有偿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但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对于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时间及给付方式始终没办法达成一致。

主要的矛盾在于转让款的给予是在办理股权登记变更前还是变更后。

双方第一次合作,对彼此不是很了解,都担心交易发生风险。后经了解,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减少风险。

双方协商后,向公证处申请上述股权转让款的提存公证。双方在公证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

★双方签订协议后五日内,买方将该股权转让款划入公证处指定提存监管账户;

★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办理股权转移、股东登记变更等手续,在办妥相关手续后五日内,卖方可凭变更完成的相关证明赴公证处领取上述提存款。

按照约定步骤,两家企业之间的交易顺利进行。买方将转让款划入公证处指定提存监管账户,公证处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不仅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的事宜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生活中还有很多方面可以用上提存公证,比如商品房买卖中买房款的给付、住房租赁中租金的给予、房屋征收中补偿款的给付、交通事故中赔偿款的给付等事项。

普法小知识

《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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