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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发文部署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行动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      时间:2018-10-04 15:25

为进一步贯彻司法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近日,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保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依法及时有效就地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方案》强调,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要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熟悉调解技巧、善做群众工作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通过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三年行动,推动实现全省“第一年信访积案总量下降,第二年形势基本好转,第三年矛盾不上交”的目标,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方案》提出,各地要通过试点工作实施来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面推开,达到8个指标:市(州)、县(市、区)两级调访组织建成率达到100%;人民调解在信访接待大厅进驻率达到100%;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规范率达到100%;村(居)调解组织规范率达到80%以上;村(居)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覆盖率达到100%;市县乡三级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或联系会议制度建立率达到100%;市(州)、县(市、区)两级调访组织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专职调解员按照司法部的要求配齐率达到100%。

《方案》确定,要积极构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市(州)一级搭建“信访矛盾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突出发挥攻坚和指导示范作用;县(市、区)一级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整合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资源,实行信访接待服务中心与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体办公,突出发挥枢纽和吸附稳控作用;乡镇(街道)一级依托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访工作站”,突出发挥调解和初始化解作用;村(居)一级建立“访调室”,利用法律顾问微信群和走访调查等方法,定期、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发现苗头隐患,及时预警、就地化解。

《方案》强调,各地要积极争取,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二是要加强队伍建设,重视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要落实场所设施,信访部门要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场所、设施等物质提供保障。四是要落实经费待遇,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案件补贴等经费保障,要深入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厅基层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