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8月16日讯 记者张维 司法部今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向社会公告,充分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征求意见稿强化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将保护海洋环境作为勘探开发者的法定义务;明确要求勘探开发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将投资审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关系由“串联”改为“并联”。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超标海域环评限批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包括:完善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要求勘探开发者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和技术;明确勘探开发者应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细化污染物排放、处置的具体制度。对于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钻井液、含油污水、含热废水等不同种类的污染物,针对其危害程度和特性,分别规定了禁止排放入海、运回陆地处置、达标后方可排放、粉碎处理等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建立健全了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勘探开发者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明确相应的预警、报告、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员,配备应急设备与物资。建立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明确污染溢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同时健全相应的事故调查、信息公布等制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强化对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追责机制的同时,全面修改了有关法律责任条款,提高罚款额度,增加了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停产整治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以及第三人代履行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重在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