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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立法科:广集民意 服务民生 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4-01-22 18:37

2023年市司法局立法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立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改废释全过程各方面,积极推动各立法工作主体在立法过程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更多倾听群众诉求,设立首批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探索更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路径、方式、方法,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积极服务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为黄石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好法治保障。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

在2023年政府立法计划立项阶段,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计划建议等方式,最终确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作为2023年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在《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立法过程中,实现了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意见。向16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函征求意见,收集意见和建议48条。二是开门征求意见。组织召开《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行业代表、律师、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15名代表参加了现场听证会。三是下基层征求意见。走访青龙山社区,收集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30多条,走进企业,听取供水企业、工业企业黄石沪士电子、闻泰通讯、瀚蓝固废等10多家企业的意见和建议20多条。根据广泛收集的群众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规章草案修改完善,倾听社情民意,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二、坚持以点带面,建立首批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征集、推荐、审核确定,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阳新县白沙镇吕广村村民委员会、黄石市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商会、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塞山区澄月街办等10家单位被确定为黄石市人民政府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2023年7月28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授牌仪式在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行,首批授牌的10个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涵盖基层人民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高等院校、企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等,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多样性特点,同时也打造了市政府立法机构与企业、基层群众的直接交流平台,提升了全社会参与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2023年11月2日,黄石市司法局在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西塞山区澄月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了2023年度市政府规章《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架起了行政机关与基层群众、组织之间沟通的桥梁,推动了政府规章立法下基层、接地气、聚民意、用民智,让立法更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为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

三、坚持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一)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了与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要求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全市共清理市政府规章5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86件。通过层层审核,最终保留4部市政府规章继续有效,修改1部市政府规章;保留15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涉及市场主体规范性文件57件),宣布10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其中涉及市场主体规范性文件42件),修改2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市场主体规范性文件8件)。实现市政府制定的规章、2023年以前规范性文件100%清理。

(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各县(市、区)共清理规范性文件340件,有效204件,修改27件,废止(失效)109 件。乡、镇(街道)共清理规范性文件28件,有效13件,废止(失效)15件。

四、坚持服务中心大局,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司法局立法科以更好服务政府依法决策为目标,切实发挥好法治参谋助手作用,全面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2023年,完成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及涉法事务的合法性审查和修改意见共208件。其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69件(涉企23件),修改意见99件(涉企38件),审查政府重大合同34件,审查重大涉法事务24件,提出审查意见及修改意见共354条。

五、坚持督办通报常态化,着力提升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效

针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建立常态化督办通报机制。每季度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督办通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起草单位整改落实。2023年,黄石市本级共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报送备案文件共65件,经审查,予以备案登记61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予以退回2件,材料不齐全通知补报1件,规范性文件实体内容违法违规下达备案审查意见书2件(其中1件按要求已整改并重新备案)。已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占49.2%;市政府部门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占50.8%。

(局立法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