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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何种情况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受法律支持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4-07-02 18:19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6日,陈某到某培训学校从事行政人事岗位,工资2800元/月,2020年12月17日该校因陈某不符合该岗位要求,提出给陈某调岗,未果。2020年12月24日该校给陈某开具不予转正通知单,当日陈某离开。陈某于2020年12月2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该校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案例类型:劳动争议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劳动争议、二倍工资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陈某的岗位是行政人事,岗位职责是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劳动人事管理,熟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忽视本人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自身存在过错;其次,该校除陈某外,其余员工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不符合常理,陈某有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作为的行为,涉嫌诱使违约以此获取赔偿。故陈某请求该校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二倍工资的诉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但是,《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陈某作为熟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人事岗位人员,却是全公司唯一一个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的劳动者,既没有履行工作职责也涉嫌诱使违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诉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国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对用工单位施行的一种惩罚性条款,对诉求的审理必须谨慎,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也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空子。本案中陈某作为行政人事岗位人员,应当知晓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其工作职责就包含了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进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有违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局普法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