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业务动态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

【典型案例】保险合同引纠纷 调解普法涨知识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1-07-21 17:57

【案情简介】

2021年某日,黄石港区某社区居民肖某到居住地社区调委会申请调解一起合同纠纷。肖某称,自己通过熟人认识了其从事保险销售的女儿李某某,2017年,李某某为完成当年公司考核,向肖某推荐一款理财保险并帮其垫付保险金,肖某就垫付钱款写下欠条。此后,肖某向李某某归还了部分欠款,后因经济状况不佳,肖某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李某某则要其归还剩余欠款。肖某认为购买保险吃亏上当,只想解除保险合同而不愿意偿还剩余欠款。双方争执不下,故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当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员乐某某和戴某某一同调处此案。

【调解过程】

因涉及到保险业务和合同纠纷,调解员邀请社区值班律师参与调处,提供法律知识支持,确保调处过程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肖某称自己家境一般,起初并无购买理财保险打算,但经不住李某某的销售话术,再加上其承诺垫付保险费,没有过多考虑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肖某因经济状况不佳想退保,而李某某则向肖某索要剩余垫付钱款,肖某觉得买这个保险未带来收益,退保还有损失,不愿还钱。

李某某认为肖某当初是自愿签订保险合同的,因他当时手上资金不足,才帮他垫付两年保险费并让其写下欠条。根据合同规定,这份保险期限为十年,期间定期返还部分收益给投保人,肖某退保是他的自由,但是他应归还自己所垫付的保险费。

调解员戴某某指出,李某某在明知肖某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仍以帮其垫付保险费的方式引导其购买保险,这种做法不可取。但肖某的确也写下欠条,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签订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保险产品都有10-15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退保只收取工本费,保险费可全部退还;如超过犹豫期,只退还现金价值,无法退还全部保险金。

本案中,肖某已超过犹豫期,提出退保将无法收回全部保险费。而肖某和李某某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写下欠条是真实有效的,肖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至于肖某提出自己被忽悠签字,在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被胁迫或者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效的。肖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经调解员耐心细致沟通与协调,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均表示愿意承担各自的责任,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肖某于调解协议书签订当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归还了李某某剩余欠款;李某某按照肖某的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退还现金价值。

【案例点评】

鉴于保险合同涉及专业知识,本案中适时邀请律师提供法律支持,为当事人详细解答相关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各自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认识,再通过调解员情理并重的调处,成功化解矛盾纠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签订合同越来越常见,一旦合同签字生效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仔细审核合同内容,谨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