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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工人触电身亡引发赔偿争议 调解员依法化解劳动纠纷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2-10-28 10:23

【案情简介】  

9月15日,赵某以大冶市某事业单位(简称A单位)的名义与大冶市某公司(B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B公司内部电力安装工程。为了完成项目,赵某聘请黄某甲到施工地从事电力安装,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300元/天,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发放。黄某甲在施工作业时不慎触电身亡。黄某甲亲属黄某乙向A单位提出人民币300万元的索赔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事发地大冶市茗山乡均畈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均畈村调委会)申请调解,均畈村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选派调解员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  

为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实地查看了事发现场,理清了本案矛盾焦点。  

调解员发现,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处:一是赔偿责任方的认定;二是赔偿金额的确定。  

死者亲属黄某乙坚持认为黄某甲在A单位劳动作业时身亡,应当属于因公死亡,适用劳动工亡补偿法律关系,A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单位代表则认为,该工程实际由赵某个人承揽,黄某甲与赵某个人形成提供劳务法律关系,未与A单位发生劳动关系,A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作出解释:首先,该工程是赵某以A单位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黄某甲受雇从事该工程施工作业,A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其次,黄某甲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触电身亡,黄某甲的死亡与A单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最后,赵某应视为A单位承包该项工程的负责人,其聘请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A单位承担。因此,A单位对黄某甲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听到调解员的解释,表示认同。  

随后,调解员就本案第二个争议点赔偿金额继续调解。  

死者亲属黄某乙提出人民币300万元的索赔要求,A单位代表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调解员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规定,合理计算赔偿金数额。  

经过调解员耐心和详细解析,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由A单位向死者家属赔偿154万元。考虑死者黄某甲家庭困难,A单位额外给予12万元人道主义补偿。至此,纠纷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A单位向黄某甲亲属黄某乙支付赔偿金及人道主义补偿共计人民币166万元,分两次支付,协议签订后支付40万元,余款待遗体火化后付清;黄某乙等亲属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此案终结。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身死亡的纠纷,调解员抓住矛盾关键,准确判断争议焦点,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向当事人解释了劳动关系和责任承担,并就赔偿金额计算依据提出建议,说服了当事人。人民调解不是和稀泥,而应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局促进法治科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