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年初,魏某某在参与湖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位于下陆区某公园项目作业时,不慎崴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小腿髌骨骨折。该项目由文化公司发包给自然人向某某承接,向某某则雇佣魏某某等临时工具体施工。截至年中,魏某某已支付医疗检查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且后续仍需进行取钢板等手术,费用不菲。事故发生后,文化公司及项目承接人向某某均未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对魏某某的伤情及损失置之不理。魏某某多次向文化公司讨要说法未果,情绪激动下曾与公司员工发生言语冲突,文化公司为此多次报警处理。魏某某还先后向区信访局反映情况,并通过短视频平台等网络媒体发布信息谴责文化公司及向某某。纠纷持续发酵,矛盾尖锐,存在演变为影响社会安定事件的重大风险。
获悉情况后下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下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团城山派出所调解室(以下简称“驻团所调解室”)组织开展调处。
【调解过程】
驻团所调解室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厘清纠纷来龙去脉。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走访现场证人、查阅相关工作记录等方式,明确文化公司与向某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项目承包关系,向某某与魏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以及魏某某受伤确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同时发现争议核心在于:文化公司认为项目发包给向某某,和公司无关;向某某则认为魏某某是自己不慎受伤,和自己无关;魏某某则表示自己是从事文化公司工作导致受伤,文化公司应负相关责任和进行赔偿。
驻团所调解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初次调解。调解员首先从情、理、法的角度,向文化公司和向某某阐明其在此次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但文化公司和向某某仍各执一词,文化公司坚持认为项目已包给向某某,公司不应担责;向某某则坚称魏某某不慎受伤,责任不在自己,调解陷入僵局。
为寻求突破,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三方进行沟通协商。与文化公司相关负责人深入交流,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逃避责任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不良社会影响,如面临法律诉讼、企业声誉受损等;对向某某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告知其作为雇主逃避责任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可能面临法院强制执行等;对魏某某受伤无法获得赔偿心情表示理解,但是通过网络攻击曝光等手段,不仅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严重时甚至会涉嫌违法犯罪,这和其索要赔偿的初衷是相悖的。经过反复沟通和明法释理,三方态度均有所缓和。
【调解结果】
调解员见各方都表示出愿意解决问题的意向,立即组织面对面调解,就协议细节进行协商。三方在调解员见证下基于事实与法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文化公司与向某某共同一次性赔偿魏某某各项损失。魏某某承诺将其在某短视频平台及其他网络媒体平台上发布的、有损文化公司及向某某形象的帖文、视频等内容删除。调委会协调三方对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点评】
理性维权与企业责任并重,维护良性营商环境。当劳动者遭遇工伤赔偿纠纷时,通过互联网攻击曝光,虽可能引起关注,但对企业声誉和经营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激化矛盾的同时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如处置不当可能将劳资纠纷发展为社会矛盾舆情。调委会敏锐捕捉舆情发酵风险,主动介入,通过人民调解释法明理,协调劳资各方共同将精力集中至化解争议,消除分歧上,以最低成本有效化解纠纷,消除舆情隐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下陆区司法局、局促进法治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