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裴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法院判决由李先生抚养的孩子长期随裴女士共同生活。其间,李先生既未实际履行抚养责任,也未支付相应抚养费用,导致裴女士独自承担孩子生活、教育等各项开支,经济与精神压力巨大。裴女士多次找到李先生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都被李先生拒绝,双方矛盾逐渐激化。为维护孩子合法权益,裴女士向黄石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提出要求李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并承担孩子教育医疗等全部费用,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履行抚养义务。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认真倾听了裴女士的诉求,对其独自抚育子女的艰辛表示理解与共情。指出抚养孩子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不是任何一方单独的事,李先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裴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也应履行自身职责。另外,裴女士和李先生虽已离婚,但应该考虑到孩子的成长,不应让孩子产生被嫌弃的感觉,友好协商抚养事项。
在与李先生的沟通中,他向调解员表示自己工作不稳定,经济困难,难以按女方要求支付抚养费;另外,孩子与他感情较为疏远,自己也不愿意管。调解员从道德情理与法律规定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子亲情血浓于水,亲情也需要通过履行相应义务来体现;另一方面明确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相应抚养费,若拒不履行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调解员帮助裴女士和李先生对孩子抚养相关权责进行了梳理,双方经过认真协商,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引导下李先生与裴女士签订调解协议,孩子仍由裴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500元,孩子的教育、医疗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情况双方协商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体现了“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调解员依法依规、融情于理,明确离婚后对子女抚养的共同责任,兼顾双方实际情况,有效促成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减少通过诉讼对双方子女可能造成的情感伤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局促进法治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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