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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将施行的《社区矫正法》,你到底知道多少?

来源:澎湃网      时间:2020-06-28 15:51

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障法律正确执行,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有着重要的意义。

听说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正式施行,

可是,对于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我还不理解!

没关系,现在让我为大家解释相关的知识,好让大家对《社区矫正法》有一定的了解。

基本内容

01

Q

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哪些人?

A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02

Q

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是指哪些部门?

A

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03

Q

社区矫正由谁执行?

A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检察监督

01

Q

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A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交付、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执法、刑罚变更执行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02

Q

人民检察院应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的哪些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A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未依法予以警告、未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六)未依法办理解除、终止社区矫正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

03

Q

人民检察院应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中的哪些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A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或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的;

(三)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的;

(四)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在逃的罪犯实施追捕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

01

Q

社区矫正对象享有哪些权利?

A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定程序提出减刑建议。

02

Q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A

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在社区矫正期间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配合社区矫正机构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按照社区矫正机构要求,接受教育,接受就业培训,参加公益劳动。

03

Q

对何种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A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04

Q

对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奖罚措施?

A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05

Q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什么情况下被撤销缓刑、假释?

A

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缓刑、假释: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06

Q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什么情况下被收监执行?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监执行:

(一)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 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我院刑事检察检察部门将以此为契机,以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理念为指导,准确定位自身职责,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实效,为推动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