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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实施办法 明确移送范围 规范办理程序

来源:司法部      时间:2021-01-27 09:47

《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湖北省施行。该《办法》是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协作配合的重要制度依据,也是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协同贯通的具体举措。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与湖北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办法》,探索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实现协同贯通。

《办法》共19条,对司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的范围、程序、时限和工作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履行地方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等工作职能时,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纪依法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应当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法》将12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纳入行政执法行为问题线索移送范围,包括拒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态度恶劣,野蛮、粗暴执法等11种具体情形和一条兜底条款“依法应移送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依据该《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本地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必要时可提级移送。

在问题线索的接收方面,该《办法》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接收移送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登记和审核,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应当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机关。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由发现问题线索的机关协助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该《办法》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如实移送,不得隐瞒、延误。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移送问题线索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调查而未立案、应当给予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党纪政务处分而未处分等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湖北省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入手,通过建立移送执法监督问题线索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作配合。这种做法既是落实中央关于“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要求的有益探索,也是将我国监察法中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规定的具体化,有助于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共性问题,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进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