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普法与依法治理(重点工作专题)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业主踩翻井盖受伤,能否找物业索赔?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      时间:2023-12-13 09:47

案件详情

去年6月,蔡先生在小区给电动车充电时,不慎踩翻井盖差点摔至井底,致头颈、背部受伤,后经门诊治疗花费近4千元,因伤休养一个多月。2023年3月,因协商未果,蔡先生将物业诉至青山法院,以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物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3万余元。

对蔡先生的诉请,物业辩称事发地为车棚外绿地,并非人行道,且物业一个月以前已设警戒线,并在业主群提醒业主注意,故蔡先生应担主责。同时,物业认为蔡先生无固定收入,主张误工费2万元过高,且蔡先生未经住院治疗,所主张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6千元费用证据不足,于法无据,物业难以认同。

蔡先生认为物业虽设警戒线,但警戒线垂落在地,事发地来往业主不少,警示作用不明显,且此前物业以适配井盖还未到货为由,迟迟不更换井盖,而事发后便能当天快速更换,可见物业拖延履行职责,管理混乱,应担全责。同时,蔡先生认为自己虽为自由职业,但因伤休养造成收入减少是客观事实,物业不能以缺乏工资证明而低额赔偿。

法院审理

经青山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物业虽已设置警戒线,但不明显,且未及时更换新井盖,未能有效防止意外发生,而蔡先生事发时也未注意现场环境,存在疏忽,故双方都应担责。本案的症结在于蔡先生各项损失的合理认定,承办法官遂建议蔡先生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进行鉴定,以打消物业疑虑,构建协商基础。后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委托鉴定。经鉴定,蔡先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40日、10日、15日。根据该鉴定结论及医疗费发票,承办法官计算出蔡先生各项损失共计约2万元。

6月,经青山法院调解,蔡先生与物业达成协议,物业公司承诺于7月1日前赔偿蔡先生1.5万元。根据承办法官最新回访,物业已按约赔偿。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小区内的公共安全。当小区的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可能引发危险时,应当及时设立醒目警示标识,尽快排除安全隐患,否则就应当对出现的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业主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尽到基本的注意风险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