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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可以不支付物业费吗?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      时间:2023-11-03 09:50

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快速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当庭妥善、快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据悉,十堰某物业服务公司为李某所在的十堰市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进行物业管理。2019至2023年期间,李某未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催促未果,十堰某物业公司遂将李某诉至茅箭区法院。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且诉讼标的额较小,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又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意见,了解到业主李某是因为物业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未公开管理费用收支账目等,并且经多次提醒仍未改善才拒绝交纳物业费,遂在此方面耐心向双方解释《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阐明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经过入情入理的沟通,李某当庭同意履行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也当庭承诺将积极解决李某所反映的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同时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并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减少物业服务瑕疵”写进调解协议。至此,双方激烈的矛盾得以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耐心释法明理,很多业主疑问也能够得到解答,同时也能促进物业公司发现服务瑕疵,提升服务质量,真正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了诉源治理,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就物业公司而言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就业主而言,在物业公司提供基础服务后,业主仅以对服务不满为由拒交物业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出现矛盾后,往往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这种方式不仅无法解决纠纷,甚至可能引发冲突。

面对这一问题,业主既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也可就存在的服务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协调,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不断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创建优质物业服务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