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4日19点,陈某驾驶电动摩托车配送外卖,行至天门市天岳桥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受伤。因陈某为某外卖公司员工,该公司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故张某起诉至天门法院,要求陈某、某外卖公司、某保险公司共计赔偿174432.44元。
但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一直强调其不是该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主张的“雇主责任险”,实际上在某外卖公司投保的某旅游保险组合产品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项目中包含第三者责任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45万元。该保单第4条载明,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外卖”上班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商业三者险性质,且保单中载明的意外事故含有交通事故,依据法律规定,张某请求将某保险公司列为该案共同被告,应予准许。故某保险公司是该案适格被告。最后,天门法院依据审理查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23048.78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