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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农村建房工人意外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      时间:2024-02-28 16:54

案情简介

2022年,阮某与朱某一及其儿子朱某二口头约定将位于农村的自建房屋模板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阮某。阮某雇请徐某为其提供劳务,在施工过程中,徐某不慎被掉落的模板砸伤,构成十级伤残,遂将阮某、朱某一及朱某二诉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朱某一及朱某二作为房屋屋主,与阮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作为定作人对房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义务,同时,其将两层以上的农村自建房屋承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阮某,在选任建筑承包人上存在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阮某与徐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阮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其本人没有相应建筑资质,在雇请徐某进行施工时,亦未审查徐某是否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也未对徐某进行相关培训、指导,在施工过程中亦未尽到安全提示和监督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疏忽大意是造成其受伤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各自过错的情况,故判决朱某一、朱某二共同承担20%责任,阮某承担60%责任,徐某自行承担20%责任。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新建、增建、改建房屋逐年增加,但农民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件频发,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也不少。总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原因:

1.房主法制观点淡薄,没有资质选任的意识,一般都是将房屋施工承包给农村个体包工头,而个体包工头绝大多数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也没有保障安全施工的设备和人员,操作不规范。

2.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且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缺失。

农村建造房屋,屋主要切实履行选任义务,要审慎审查承包主体有无建筑资质,尽量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要强化安全防护意识并做好安全措施。在建房前,屋主可购买雇主责任险,承包人可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相关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