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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来源:工单管理组织      时间:2025-02-27 18:53

市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事项名称执法依据
1对道路施工作业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37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38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39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因二手车出口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核查机动车出境记录,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3计算机病毒防治检查【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监督检查【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督检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 一 ) 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 二 ) 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 三 ) 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6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检查【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7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实施行政检查【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8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的行政检查【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医疗机构内保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完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安全保卫人员队伍建设;(二)依法检查、指导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三)指导医疗机构制订涉医案件舆情应对及信息发布预案,加强对涉医案件舆情的管理;(四)公安机关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五)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六)每年年中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安保工作抽查,年底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级综治考核的重要依据;(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安全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情况。


9对金银珠宝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实施的行政检查【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10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实施的行政检查【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3号)
11对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的检查【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12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检查【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13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检查【法规】《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备案情况;(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14对保安培训单位的检查【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15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法规】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6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7对枪支管理工作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18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检查【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9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法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0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检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21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管理的检查【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22对旅馆治安管理的检查【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23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检查【规章】《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24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的检查【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检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25对印刷业治安管理的检查【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26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7对禁止使用童工在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给予配合【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令第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