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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国动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来源:工单管理组织      时间:2025-02-27 18:02

黄石市国动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事项名称执法依据
1对竣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对在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资建设主体未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和房产的发证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或者建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其返工。
3.《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的组织具体实施。
3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安装质量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法》第23条第2款: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第四章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
4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2018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七)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管。省住建、公安、消防和人防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图审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纳入城建档案归档管理范畴。规范审图行为,实施审图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图审机构和从业人员,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