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1 | 煤炭行业监督检查 | 《煤炭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炭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检查 |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十八条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维修服务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进入涉案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有权要求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维修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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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5-02-27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