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水利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1 |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 对长江采砂的监督检查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3 | 对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4 | 对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名录的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
5 |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6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7 | 防汛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
8 |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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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水利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5-02-27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