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文旅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1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2 |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4 | 对艺术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5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全民健身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6 | 对旅行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订)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7 | 对导游人员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8 | 对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旅游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
9 |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0 |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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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文旅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5-02-27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