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1 |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实施检查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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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来源:工单管理组织 时间:2025-02-27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