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19]025号
申请人:陈桂芳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增长我的困难补助金标准;补齐2012年至今未涨的困难补助金。
申请人称:丈夫去世后我在单位按月领取困难补助金,单位改制后转入社保领取,也在正常上调。而在2012年开始由社保发放的人员再也未上调困难补助金,不在社保发放的年年上调,因此我向市社保局询问,他们给予的文件中均未提到不上调,而是指出困难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25%发放,因此我要求市社保局严格执行相关文件,严格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25%发放我的困难补助金。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原康达纺织有限公司退休人员夏某某的直系亲属,夏某某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放。经核实,陈桂芳自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起,随着企业平均工资上调,每年调整标准至2011,月发放标准为468元/月。2010年、2011年,国家、省陆续出台解决超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文件,规范他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根据《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暂行处理意见》第一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6月30日以前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陈桂芳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根据《关于传达厅专题会议相关精神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各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律封停在目前水平,在省没有出台新规定前,不得自行继续调整”的规定,我市一直执行2011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至今。综上所述,陈桂芳继续按照2011年的标准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符合政策规定。
经查:申请人系原康达纺织有限公司退休员工夏某某的妻子,夏某某退休后于2003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申请人根据1995年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第三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去)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25%的标准发给”的规定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2003年至2011年,申请人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随着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调整而上调,2011年达到468元/月。之后,申请人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未再上调,截至现在均按468元/月的标准发给。申请人对此468元补助标准有异议,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13年1月25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通知各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律封停在目前水平,在省没有出台新规定前,不得自行继续调整。2013年10月21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鄂人社发〔2013〕43号),规定2011年6月30日以前死亡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按各地2011年底前核定的标准享受遗属待遇;……2012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原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第三条的规定,发放申请人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按规定逐年上调至2011年。2013年,湖北省人社厅规定2011年6月30日以前死亡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按各地2011年底前核定的标准享受遗属待遇,被申请人执行上述规定未再继续调整申请人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并无不当。
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行为。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