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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华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回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19-06-15 10:55

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19]021号

申请人:高建华

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原黄石市黄石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石市武汉路分店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依据黄石港区机构改革方案,黄石市黄石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转入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黄石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故本案被申请人为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石市武汉路分店的投诉举报回复》(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回复》);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购买保存的牛腩进行检验检测。

申请人称:我于2018年10月27日在黄石沃尔玛超市购买牛腩,10月28日用高压锅煮了3-4个小时,吃了一小半时发现牛腩里有虫子在爬动,马上拿到沃尔玛超市给了管理人看,他们同意对我退钱和赔偿,我未同意,举报到黄石港区食药监局,港区食药监局10月29日到沃尔玛检查,告知我没发现牛腩有虫子。3月13日,港区食药监局对我进行了书面回复,我对该回复有异议。

被申请人称:2018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黄石市食药监局投诉在沃尔玛超市购买的牛腩回家用高压锅烹饪后发现里面有虫子,当日黄石市食药监局转交至我局。我局接到此投诉后,10月30日,执法人员到沃尔玛超市进行了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证据证明沃尔玛超市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仅凭申请人的投诉,不能充分证明企业违法,故不予立案。至于牛腩经高压锅烹饪3-4个小时后长虫的原因,黄石港区食药监局无法查明。申请人投诉后,我局积极调解,沃尔玛超市愿意对申请人予以退款和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

经查:2018年10月27日,申请人在黄石沃尔玛超市购买了一块散称冻牛腩,10月29日,申请人向原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10月28日在用高压锅烹饪牛腩后发现牛腩里面有虫子。当日,原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投诉转交至原黄石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30日,黄石港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到沃尔玛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该超市销售的牛腩有大量的冰块进行保温、冷藏;2、该超市提供了该批牛腩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3、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现场销售的牛腩进行了检查,未发现牛腩里面有虫;4、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储存牛腩的冻库进行了检查,温度控制器上显示温度为-18℃;5、执法人员调阅了该超市的进货、销售记录,显示该超市于10月15日购进牛腩3箱……。2019年3月13日,原黄石港区食药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回复》送达申请人,称经现场检查:1、沃尔玛超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牛腩是该超市从广水市福聚德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时索取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3、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储存牛腩的冻库进行检查,该冻库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温度控制器显示的温度为-18℃;4、我局执法人员对冻库和货架上销售的牛腩进行检查,未发现牛腩有生虫和感官性状异常;5、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公司对该批牛腩进行了检验,经检验,该批牛腩检验结果为合格;另,沃尔玛超市愿意对申请人购买的牛腩予以退款和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申请人对上述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8年11月7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广水市福聚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对冻牛腩的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和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照片4张②《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送货单》、《检验报告》;《关于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石市武汉路分店的投诉举报回复》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迅速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检查发现该批牛腩来源合法,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货架上和冻库储存牛腩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虫现象,且牛腩的供应商提供了牛腩的检验合格报告。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情况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内容并无不当。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且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予以受理,在2019年3月13日才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超过了60日的期限,也未向本机关提供延期材料,违反了上述规定,程序违法。

至于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因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该批牛腩在申请人投诉后进行了检验,有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故对申请人的该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原黄石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石市武汉路分店的投诉举报回复》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