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19]076号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关于李**退休时间的认定》,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退休时间的认定》,依法办理退休。
申请人称:本人第一招工档案是1969年2月18日,档案中的改动是因笔误造成且加盖了工厂公章,当时劳动局也认可。第三迁移档案以及中学毕业证也能证明本人是1969年出生。社保局在办理补贴的时候承认本人是1969年的,通知本人来办理退休时,退还了多补的补贴。
被申请人称:经审核,申请人李**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1974年9月,其《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出生时间明显涂改为1969年2月(其中年份系涂改,原字迹无法辨认)。经调取市档案馆留存的1992年7月原黄石市劳动局审批确认的市电缆厂《关于批准录用新工人的通知》的附件《录用新工人名单》,明确记载李**1992年当年的年龄为18岁(应为1974年出生),与本人身份年龄相符,且为办理招工手续时填写的年龄。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建立退休审核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劳社函〔2002〕228号)第二条第二款“职工档案中出生时间有涂改的,如果涂改前的字迹可以辨认,以涂改前的记载为准;如果无法辨认涂改前的记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批准退休时间根据查证工作完成时间和核实的职工准确时间共同认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双琴退休时间的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李**于1992年7月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鄂州市公安局于1986年为其签发的有效期为10年的身份证显示出生日期为1969年1月15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于2006年为其签发的有效期20年的身份证显示出生日期为1974年9月15日,申请人的社保卡记载申请人社会保障号码为420202************,与其有效身份证记载的公民身份号码一致。1992年7月《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出生时间为1969年2月18日,其中1969年为涂改后年份,原字迹无法辨认,同期《黄石市劳动局关于批准录用新工人的通知》记载申请人年龄为18岁。鄂州市杨叶中学1986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记载申请人年龄为16岁、1992年8月《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年龄为23岁、1993年12月《职工定级呈批表》记载申请人年龄为24岁。
申请人于2019年9月向黄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办理正常退休。2019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李**退休时间的认定》,推算申请人出生时间为1974年,认定申请人退休时间为2024年。申请人不服该认定结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②《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审批表》;③《毕业证书》;④《职工定级呈批表》;⑤《黄石市劳动局关于批准录用新工人的通知》;⑥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人社函〔2016〕407号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或者档案中有多个出生时间的,以档案中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文书(如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1992年7月11日《黄石市劳动局关于批准录用新工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1992年7月21日《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可视为批准申请人参加工作的正式文书。《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69年2月18日,但年份明显被涂改,且出生月、日与身份证记载也不一致,《通知》记载申请人当时年龄为18岁,可推算申请人为1974年出生,与身份证记载一致,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1974年出生并无不当。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条例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退休时间为2024年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退休时间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双琴退休时间的认定》。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