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政府 > 行政复议决定书查询

程**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案

来源:.      时间:2020-08-13 09:01

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21号

申请人:程**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结论,于20206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事的工种为挤塑工,挤塑工种劳保领取记录充分证明我已经符合国家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关于我从事的值班长岗位,原单位已予以说明,每个岗位的值班长每天都有自己的生产任务,除了负责本班其他挤塑生产人员的生产情况,还要保质保量完成自己本班生产任务。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程**1985年6月调动通知单记载挤塑工,1985年12月《企业职工工资级别呈报表》记载挤塑工,1990年《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标准工资呈报表》、1991年《黄石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为班长,1992年《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值班长,1993年《黄石电缆厂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记载担任值班长,1994年《黄石电缆厂企业职工工资异动卡》记载业务员,1996年《黄石市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整改表》记载销售。申请人补充的《黄石电线厂劳动保护用品及工具领用分户台账》记载的工种是挤塑,并有1986年6月至1993年6月劳保领取的记录,这与申请人档案记载1990年、1991年为班长,1992年、1993年为值班长的情况相矛盾,补充资料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值班长工作地点是在生产一线,但主要工作是负责生产前的准备布置、生产中的监督及协调调度,最终是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综上,申请人从事的挤塑工未达到规定的年限,不予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符合政策规定。

经查申请人程**19**年**月**日出生,1981年12月被录用为全民所有制工人,后进入黄石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1982年7月进入黄石市蔬菜公司,1985年6月调入黄石市电缆厂,2005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申请人1985年6月《干部(工人)调动通知单》工种记载为挤塑,1985年12月《企业职工新改定工资级别呈报表》工种记载为挤塑工,1986年5月制作的《各岗位人员名单及登记表》记载岗位名称为挤塑机,1990年《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1991年《黄石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为班长,1992年《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为值班长,1993年《黄石电缆厂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编号020800286)记载担任值班长工作,1994年《黄石电缆厂企业职工工资异动卡》岗位记载为业务员,1996年《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岗位记载为销售。申请人补充的《黄石电线厂劳动保护用品及工具领用分户台账》工种记载为挤塑,领用时间为1985年6月至1996年11月,领用物品为毛巾、绝缘鞋、工作服等。根据申请人工资计算单记载,申请人1987年7月属于塑力缆车间(小挤塑班),1988年8月属于塑力缆车间,1989年5月、1990年7月、1991年1月、1991年4月、1992年4月属于力缆车间,1993年2月、9月、11月属于力缆一线。即1985年至1993年期间,现有档案资料中明确记载申请人为挤塑工的年份有1985年、1986年,其他材料只记载有值班长(班长)或所在车间等相关信息,未明确工种。

2020年5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同年6月,被申请人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另查明,塑料挤塑工属于特殊工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石市招收工人登记表》、干部(工人)调动通知单《企业职工新改定工资级别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黄石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电缆厂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黄石电缆厂企业职工工资异动卡》《黄石电线厂劳动保护用品及工具领用分户台账》;⑥黄石市电缆厂工资表;⑦《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即申请人需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八年,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人的年龄及连续工龄符合申报条件。

《湖北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企业录用或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按原始档案记载审核认定。申请人现有原始档案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从事挤塑工累积年满八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审查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6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