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20号
申请人:黄石佳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处〔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处〔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出过差错,但其差错并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申请人经营的9种套餐均明码标价,虽未标明各单项商品的单价,但其行为并不违法,套餐内容及套餐价格均在宣传图片中予以明示,供购买者选择,尽到了作为销售者的义务及责任。小票内虚构购物袋的问题,超市收款机打印小票时并无配送成本的条码,收银员就用购物袋条码打印在销售单的小票上,购物袋的费用实际是申请人在套餐配送中应当增加的部分成本,这种做法确有不妥,但主观上并不是在套餐内虚列费用,恶意隐瞒真实交易的行为,并非价格欺诈,仅是申请人缺乏管理经验、工作失误所致。在三天的套餐销售中出现了两差错,但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不利影响,这一过错系员工的失误,并非申请人的公司行为。销售配送的网络套餐,不构成捆绑销售不合理商品,不存在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捆绑销售及价格欺诈。本案申请人的差错并非情节严重、应受到重处的行为。申请人销售的范围很小,并未影响到社会的层面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申请人在疫情期间主动向万达社区及黄石港区防疫指挥部捐献物资。被申请人查处所认定的问题套餐涉嫌的问题收费仅653.9元,如有过错亦是一般过错“情节轻微”的行为,在被申请人查处后即停止了套餐配送业务,自行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如申请人涉嫌价格违法,首先适用的是“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但被申请人在认定申请人已经整改的情况下却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对申请人处以顶格处罚,显属不当,应当予以撤销。党和各级政府均出台了政策规定,扶持企业复工复产,对企业经营者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被申请人称: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恰当。经查,黄石佳吉美超市在2020年2月21日-23日销售配送8种网络套餐,共计销售了89单。套餐内均未明示各商品品种的单价,套餐标价明显高于套餐内各商品门市零售价格之和(其中H套餐标价200元,实际金额137元,价差金额达到63元),其高出部分以虚构购物袋方式收取(对外网络套餐未明示说明),且购物袋未实际交付消费者(以销售流水号2020022301427986为例,该套餐出现中号购物袋40个、大号购物袋159个)。同时黄石佳吉美超市销售配送的“21日-23日网络套餐”价格均是由其在销售前制定的,并清楚知道套餐内各个商品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商品组成及套餐总价格的相关情况。《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二)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明确进行了规定,黄石佳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已构成故意隐瞒真实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扰乱了疫情期间市场秩序,引发了消费者的强烈反感,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第二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50万元。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充分。我机关依法履行职权,2020年2月17日,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27号通告对市民基本生活物资实行代购配送后,我局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了提醒告诫书,要求其严格遵守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团购套餐除标示总价外,内含商品原则上应附购物小票或包装价签,分别标明单价、品名、产地、计价单位(数量或重量)、销售价等,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一并标明。有“线下”门店的,“线上”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线下”门店同类商品标示价格。各商品销售价格之和不得低于套餐总价。申请人明知其套餐内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不顾通告及告诫书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交易行为,属于价格欺诈。我机关依法履行职权,于2020年4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当日予以签收。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0年1月24日,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出通告,针对当时疫情防控形势,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了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月17日,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29号通告,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零时起,在我市城区实施基本生活物资集中定点平价配送。经统筹安排,申请人负责万达社区、花湖社区和天方社区居民的生活物资配送工作。2月20日,申请人对外发布2月21日-2月23日配送套餐宣传图片,其中:四种100元/份套餐(A、B、C、D)、四种200元/份套餐(E、F、G、H)和政府补贴蔬菜套餐K套餐。上述9种套餐宣传图片均未标明套餐内单品的单价,仅标示套餐总价,如D套餐标示方式为:皇冠梨约3斤、砂糖桔约4斤、初养香蕉牛奶板盒1提,100元/份,未注明要收取运费,也未注明遇套餐内商品缺货时用同类同价值商品代替。
2月21日-23日,多名消费者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销售的上述套餐价格过高、未明码标价和捆绑销售。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月24日前往申请人处进行现场检查。2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价格欺诈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店长沈鹏陪同下,现场按照A-K套餐内所示各商品的规格、数量逐个进行组合搭配后,过机结算并获得A-K套餐发票,发票显示:A-K套餐内各商品超市内零售价格之和分别为92元、95.4元、95.6元、100.99元、194.72元、190.64元、203.9元、157元、58.78元。3月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从申请人电脑销售系统提取了佳吉美超市2月21日-23日销售流水明细210页,销售流水明细显示A-H套餐共计销售89单,89单套餐内各商品价格之和均低于套餐定价,中间的差价用购物袋补齐,其中:10单差价超过10元(其中4单差价超过50元,差价最多的为63元),79单差价在10元以内,合计价格差722.3元;补差价的购物袋数量最少的为7个,最多达到了210个,超过100个的有6单(其中四单超过190个),大部分购物袋数量在12-25个之间,且以上购物袋均未实际交付给消费者。
申请人上述销售的89单中,部分存在实际配送单品与套餐内宣传的单品不一致、缺斤少两问题。对单品不一致问题,以2月21日申请人销售的C套餐、H套餐为例,C套餐销售时将套餐宣传的单品恒顺北固山香醋2L替换为北固山新香醋500ml;H套餐销售时将套餐宣传的单品雕牌超效加酶粉4Kg替换成雕牌除菌无磷洗衣粉2.08Kg。对缺金少两问题,以2月23日销售的2单E套餐为例,宣传的黄牛肉、草鱼丸为约一斤,实际销售时均为0.5斤。
2020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市监听告字〔202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黄市监责改〔2020〕11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称申请人涉嫌价格欺诈和强制搭售,涉嫌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0万元,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3月6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3月20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市监处〔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申请人2020年2月21日至23日配送销售的8种套餐均未明示套餐内各商品品种的单价,套餐标价明显高于套餐内各商品门市零售价格之和,其高出部分以虚构购物袋方式收取(套餐内容未明示),且购物袋未实际交付消费者,构成故意隐瞒真实交易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等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2020年2月24日,黄石港区商务局向申请人下达停止配送的通知,申请人自2月25日停止配送经营并进行了整改,3月13日恢复配送经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A-K套餐网络宣传图10张;②《举报登记表》8份、《投诉登记表》4份;③《黄石佳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九张;④《取证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4份;⑤《佳吉美超市21号-23号销售流水明细》、《黄石佳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2月21日至23日销售商品套餐提取明细(一)、(二)、(三)》;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听告字〔2020〕9号)、《行政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⑦黄市监处〔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23日销售的89单套餐,实际配送给消费者的商品价值均未达到套餐的定价,且部分销售单差价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的不公平价格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举国抗疫期间对基本民生商品实施不公平价格违法行为,扰乱疫情期间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第二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第4款第(2)项“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50万元罚款并无不当。关于责令停业整顿,黄石港区商务局已责令申请人在2月25日-3月13日期间进行了停业整改。
另,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听证、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等程序,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
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处〔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