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1〕014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对其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
申请人称:我原是大冶钢厂平炉炉前烘烤工,我从1983年进厂到下岗为止连续在高温岗位上工作了21年之久,37年前的大冶钢厂平炉炼钢是采用重油炼钢,炼钢时温度高、噪音大、粉尘大,并含有有毒有害气体,而且设备老化陈旧,炉前烘烤工是一种纯人工操作的劳动强度大的高温工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其1983年8月进入大冶钢厂,1984年3月档案记载工种为原料,1984年8月、1987年12月、1990年、1991年8月、1992年3月、1993年9月、1994年8月档案记载工种为烘烤(烘烤工),2003年3月,申请人与冶钢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冶金行业的烘烤工未列入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我局不予认定申请人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符合规定。
经查:据申请人张**(档案记载名为张**)档案记载,1983年8月,申请人进入大冶钢厂工作。1984年3月的《大冶钢厂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记载其工种为原料,1984年8月《大冶钢厂职工归并简化统一工资标准通知单》记载工种为烘烤。1986年8月《一九八五年企业单位工资改革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烘烤工。1987年12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烘烤。1990年《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记载工种为烘烤,1991年8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工种为烘烤工。1992年3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烘烤。1993年9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工种为烘烤工。1994年8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记载工种为烘烤工。2003年9月,申请人与冶钢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人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2021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称申请人申报工种不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工种名录范围内,不符合申报条件。
另查明,冶金工业的烘烤工不在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招收工人登记表》;②《大冶钢厂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③《大冶钢厂职工归并简化统一工资标准通知单》;④《一九八五年企业单位工资改革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⑤《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⑥《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⑦《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⑧《解除劳动解除、终止通知书》;⑨《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俗称特殊工种。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比照。”的规定,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且各行业特殊工种不得跨行业比照。本案中,申请人在冶金工业从事的烘烤工不在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审批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符合国家和湖北省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审批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