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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雪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服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1-10-12 10:03

            

      

黄政复决字〔2021〕015

申请人阳新县雪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阳土资(新港)罚字[2020]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1年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阳土资(新港)罚字[2020]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6年,尧*村村委会劝说申请人能带领5至8户贫困户帮扶脱贫,申请人遂投资开办了一家蛋鸡养殖场,县环保局、新港物流园等部门均盖章批准,被申请人单位还数次通知申请人到国土局补办用地手续。后当地政府要修建金山公路,新港物流园国土资源分局才下文要强拆申请人的养鸡场并处罚金。申请人养殖场是2016年所建,按照《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应按合法建筑予以征收补偿。且申请人的用地是自家责任地,农民在自己的责任地中搞种养殖不违法。鉴于以上事实,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拆除要求和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是否属于违法占地问题。申请人从2016年底开始建设,已造成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事实,已占用的土地至今未取得任何合法用地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二、关于拆除养鸡场建筑物并退还土地问题。申请人占用的土地违反了《阳新县韦源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等规划,依法必须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退还给尧*村。三、关于38190元罚款问题。依据新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273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30元罚款标准,需缴纳罚款38190元。

经查:2016年8月6日,申请人与阳新县韦源口镇尧*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殖产业上交合同》,约定申请人通过招收贫困户“带资入股”的方式实现贫困户增收并每年向村委会交付投入扶贫资金的红利。合作时限暂定十年,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同年12月8日,双方补充签订《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协议书》,约定“养鸡场占地面积五亩,由村集体批准征收作为养鸡场的产业用地,园区审批手续由甲方(即申请人)负责提供申报资料,乙方(即村委会)负责处理用地批准使用手续。”2016、2017年,申请人相继在尧*湾建设养鸡设施和办公室等。

2020年12月15日,阳新县国土资源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国土分局(以下简称为新港国土分局)就申请人用地情况对费**和尧*村村委会支书陈**进行询问。同日,新港国土分局委托湖北正德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进行土地测量并出具勘测图。16日,经湖北正德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测,申请人种养殖场用地面积为1273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983平方米。18日,新港国土分局分别出具《关于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的说明》和《地类说明》。《关于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的说明》中载明:“经查对《阳新县韦源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年—2020年)》和《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年—2020年)》,……该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地类说明》中载明:“该地块……地类为011(水田)面积444平方米;地类为013(旱地)面积829平方米,总计面积为1273平方米。”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阳土资(新港)听告字[2020]第026号《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申请听证,23日送达。25日,被申请人作出阳土资(新港)罚字[2020]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海口湖管理区尧*村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273.00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海口湖管理区尧*村村民委员会;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8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1273.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叁万捌仟壹佰玖拾元(38190.00元)。30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申请人与阳新县韦源口镇尧*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殖产业上交合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协议书》;②新港国土分局对费**、陈**的询问笔录;③湖北正德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测记录》;④新港国土分局出具的《关于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的说明》、《地类说明》;阳土资(新港)听告字[2020]第026号《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阳土资(新港)罚字[2020]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申请人的养殖场占用的是尧*村的集体土地(地类为水田和旱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经调查、委托勘测后作出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但申请人的蛋鸡养殖项目是尧*村村委会、韦源口镇人民政府鼓励创办的扶贫项目,客观上有利于贫困户和村集体增收,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可以并处罚款”的选择性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进行顶格罚款明显不当。

另,被申请人于12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阳土资(新港)听告字[2020]第026号《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未满三个工作日即于12月25日作出阳土资(新港)罚字[2020]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和该《告知书》的告知内容。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将被申请人作出的阳土资(新港)罚字[2020]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一、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273.00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海口湖管理区尧*村村民委员会;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8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1273.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叁万捌仟壹佰玖拾元(38190.00元)。”变更为:“一、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273.00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海口湖管理区尧*村村民委员会;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8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

二、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阳土资(新港)罚字[2020]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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