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1〕018号
申请人:阳新县黄颡口镇上*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阳新县黄颡口镇程*村梁**组。
第三人:阳新县黄颡口镇程*村沙****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阳政确决字〔2021〕1号《山林行政确权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953年,被申请人将位于黄颡口镇上*村“后背山”范围内“许家操”林地确权给申请人、申请人部分农户及第三人部分农户。1981年稳权发证后,农村家庭户依法不可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依法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申请人将上*村“后背山”土地全部确权给申请人,并颁发了山林所有证。至此,“后背山”林地包括“许家操”林地的所有权均属于申请人,程*村部分农户和上*村部分农户对“许家操”的部分林地不再拥有所有权。申请人持有的1981年林权证上登记的50亩“舒家汤”四至与“后背山”无关,且林业部门认定“许家操”地为85亩,与第三人持有的“舒家汤”《山林所有证》确权的50亩相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许家操”林地应确权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争议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结果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1953年2月,阳新县政府向第三人黄颡口镇程*村梁**组、沙****组颁发《土地房屋所有证》,其中“许家操”壹段土地,四至为东以严姓山沟,西以潘姓坟山,南以山沟岩,北以际得山。此后该山场一直归第三人所有,并由申请人的看山人员统一看管,第三人向看山人员交看管费。1981年11月,阳新县海口公社分别向第三人和申请人颁发了“舒家汤”和“后背山”山场的《山林所有证》,双方均未让毗邻共界产权人签署意见。2014年,县林业局作出《黄颡口镇程*村梁*、沙**组与上*村山场权属争议调查情况说明》及勘查图纸,认为第三人要求确权的争议林地包含在申请人“后背山”范围内,争议面积约85亩。被申请人确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林行政确权决定。
第三人均称:“许家操”山场一直由第三人经营管理、使用和收益,并持有1953年“许家操”的土地房屋所有证,1981年确权时,因第三人的经办人文化水平低,才误将“许家操”山名写成“舒家汤”。申请人1981年办理山林所有证过程中,未将上*村确权证书里界限的具体信息按程序要求确认,程序违法。阳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行政确权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5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为阳新县第一区程*乡上*村(申请人)颁发了阳程字第0***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上登记一幅柴山“上严后背大山”,四至:东至凤凰乡潘姓山界、西至太平乡潘姓山界、南至蔡家垴山界、北至自己后背山脚。同日,被申请人为阳新县第一区程*乡梁*村(第三人)村民梁**颁发了阳程字第0***2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上登记有一段柴山“许家操”,四至:东以严姓山沟、西以潘姓坟山、南以山沟岩、北以际得山,备考栏填有“梁普后背梁二处相共”(经核,后背梁为沙****组曾用称呼)。“许家操”包含在“上严后背大山”范围内。
198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为海口公社上*大队(申请人)颁发了海山字第0***号《山林所有证》,其上登记山林名称为“后背山”,面积3000亩,四至为东至凤凰大队个儿竹至枫树洞,西至太平大队从石岗至毛狗洞,南至蔡家晚山、从甑背顶至真仙垴顶,北至本大队各队屋后界。同日,被申请人为海口公社程*大队*、*生产队(第三人)颁发了海山字第0***号《山林所有证》,其上登记山林名称为“舒家汤”,面积50亩,四至为东以土包分水为界,西以土包分水为界,南以崖下为界,北以路为界,大队工作组审查意见栏填有“双方协议按原界限”。经被申请人调查,黄颡口镇区域并无“舒家汤”山名,第三人称“舒家汤”即“许家操”,因1981年填证人员疏忽导致“许家操”被误填成“舒家汤”。
2012年,湖北金誉欣矿业有限公司拟在阳新县黄颡口镇上*村真**区域开发溶剂灰岩项目。在其对用地范围内山场实施补偿时,第三人提出矿区范围内一处名为“许家操”山场属其所有,遂与申请人发生争议。2013年12月,申请人递交“许家操”山林权确权请求,被申请人转交阳新县林业局调查。2014年4月1日,阳新县林业局作出《关于黄颡口镇程*村梁*、沙**组与上*村山场权属争议调查情况说明》及勘查图纸,认为争议地块包含在申请人“后背山”范围内,争议面积约85亩,因“许家操”与“舒家汤”是否为同一宗地无法考证,且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建议协商解决。后黄颡口镇政府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未果,2017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阳政决字〔2017〕3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将“许家操”山场确权给申请人与第三人两集体共同所有。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1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作出黄政复决字〔2018〕0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阳政决字〔2017〕3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确权。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阳政确决字〔2021〕1号《山林行政确权决定书》,决定“争议的‘许家操’约85亩山林,在争议山场中间山脊合水处沿北往南的一分为二,东边大约45亩归申请人程法村梁**组和沙***组所有,西边大约40亩归被申请人上*村民委员会所有。”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21年3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对第三人持有的阳程字第0***2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内登记的“许家操”包含在申请人“后背山”范围内不持异议;1981年核发海山字第0***号、0***号《山林所有证》时,争议双方未对申请人“后背山”中包含第三人“许家操”的界址进行相互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①阳政确决字〔2021〕1号《山林行政确权决定书》、阳政决字〔2017〕3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②阳程字第0***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③阳程字第0***2号《土地房产所有证》;④海山字第0***号《山林所有证》;⑤海山字第0***号《山林所有证》;⑥县林业局《关于黄颡口镇程*村梁*、沙**组与上*村山场权属争议调查情况说明》及勘查图纸;⑦《关于黄颡口镇程*村*、*组与上*村山场权属争议的调处意见》;⑧《关于阳新县黄颡口镇程*村梁**组、沙***组申请确认山场权属的调查处置报告》;⑨被申请人《土地权属纠纷听证记录》;⑩黄政复决字〔2018〕0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⑪对梁**等人的调查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故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权争议主体适格。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结合我国山林权属政策的变革和调整历史可知,本案中原程*乡梁*村村民梁**持有的阳程字第0***2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许家操”柴山在合作化运动时,按当时政策应随人归入当时所在社队集体所有,即归程*村组所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凡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政府,组织有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对于申请人提出的1981年稳权发证时,申请人取得登记山林名称为“后背山”海山字第0***号《山林所有证》,“许家操”即已被确权给申请人所有的意见,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海山字第0***号《山林所有证》四至与1953年取得的阳程字第0***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的柴山“上严后背大山”四至一致,根据现有证据亦未发现当时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就“许家操”林权产生争议,且海山字第0***号《山林所有证》四至未经毗邻界址的“许家操”所有权人指界确认,结合上述规定的稳权发证时保障所有权不变的原则,海山字第0***号《山林所有证》的实质是对阳程字第0***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的稳权换证,申请人据此认为“许家操”被确权给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人提供的1981年稳权发证后取得的登记山林名称为“舒家汤”的海山字第0***号《山林所有证》,虽无法证实与“许家操”属同一宗地,但阳程字第0***2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属合法权证,且有多人证实第三人在“后背山”拥有山场,故可以认定第三人在“后背山”拥有山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和第三人都能够出具“许家操”合法凭证,且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依据双方各半,并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将争议山场中间山脊合水处沿北往南一分为二,东边约45亩划归第三人,西边40亩划归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经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阳政确决字〔2021〕1号《山林行政确权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阳政确决字〔2021〕1号《山林行政确权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