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1〕025号
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结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到目前为止本人已在船上工作三十多年,其中在油船工作十多年,还有在煤矿井下工作经历。武汉市、鄂州市船员只需十年工龄就可以退休,为何黄石市船员需要十五年工龄。且油船只需要八年工作年龄,我在油船工作十多年,工龄符合提前退休标准。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本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蔡**1987年6月被黄石市航运公司招工,1990年8月《工人转正定级呈批表》工种记载为水手,后涂改成加油工,且车间(班组)意见中记载为拖轮301#,1990年8月《黄石市航运公司新上船工作船员定级审批表》工种记载为水手,单位意见中记载同意按照船员职务(岗位)的定级标准定级,1991年4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工种记载为船员,1992年9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工种记载为船员,2000年9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记载黄石市航运公司、黄石市航运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蔡国雄三方签订下岗再就业协议书,2003年8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记载蔡**与黄石市航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湖北省黄石市航运公司手写版测试题目》中记载有蔡**签字,记录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轮机工作,1990年签发的证件记载1987-1993船名为鄂黄石拖301#,可认定其从事船员为拖轮船员。申请人档案中无井下工作资料,其所从事船员年限未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规定。因此,不予认定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经查:申请人蔡**,男,1966年出生,1987年6月被录用为集体所有制工人,进入黄石市航运公司工作。2000年9月,申请人与黄石市航运公司、黄石市航运再就业中心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协议期限自2000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2003年8月,因三年协议期满,申请人与黄石市顺达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蔡**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从事船员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查认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1987年《黄石市招收工人登记表》记载申请人被黄石市航运公司招工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90年8月《工人转正定级呈批表》工种记载为“加油”(涂改前为水手),个人简历处记载1987年7月-1989年6月在拖轮208#任加油工,1989年6月起在拖301#任加油工;1990年《黄石市航运公司新上船工作船员定级审批表》职务记载为水手,单位意见栏记载“同意按船员职务(岗位)的定级标准定级”;1991年《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工种记载为船员,1992年《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工种记载为船员,1994年《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1995年《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岗位栏均为空白,单位意见栏均盖有黄石市航运公司劳动工资专用章。
根据1990年11月签发的《船员服务簿》记载,申请人1987年7月至1993年5月在船名为鄂黄石拖301号任加油工,1993年5月至1996年7月在鄂黄石拖301号任二管轮,1996年7月至2000年元月在黄鹤12号任二管轮,2000年元月至2004年10月在鄂黄石拖601号任二管轮,2004年10月至2007年9月在鄂石106船任轮机员。根据2011年签发的《船员服务簿》记载,申请人2005年元月6日至2008年4月29日在鄂石106船(油船)任轮机长,2008年5月6日至2015年3月16日在鄂石108船(油船)任轮机长(代),2016年3月8日在鄂石108船(油船)任轮机员(无解职离船时间),2017年3月在长航长江公安3015艇(公务艇)任轮机员(无解职离船时间)。另,申请人提供了其1985年4月黄石煤炭矿务局松屏煤矿工资结算单。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作范围表>的通知》规定,拖轮船员属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该工种适用范围为内河和港口从事营运的拖轮功率250马力及其以下拖船船员,功率为250马力以上至600马力的拖轮机舱部工作人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油运船员属有毒有害工种,该工种适用范围为从事油品运输的船员,连续从事本工作8年或累计10年。
另查明,2005年1月7日,申请人进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石石油分公司成为聘用劳务工,公司安排其在加油船工作,2006年2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申请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申请人1999年养老保险由黄石市航运公司缴纳,2000年至2003年养老保险由黄石市顺达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黄石市顺达航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②《黄石市招收工人登记表》、《工人转正定级呈报表》、《黄石市航运公司新上船工作船员定级审批表》;③《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④船员服务簿;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及工资结算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3、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且需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申请人具备上述身份条件的时间为1987年至2000年,即在黄石市航运公司工作的13年多时间。即使申请人在此期间从事的加油工、二轮管等岗位均属于《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规定的拖船船员范围,申请人的连续工作年限或累计年限也不符合连续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审批结论告知书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在煤矿工作的年限及在油船工作的年限应累计计算的意见,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在煤矿、油船工作时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并具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身份,故对申请人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审批结论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