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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案

来源:.      时间:2021-11-30 17:12

            

      

黄政复决字〔2021052

申请人:伍**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不服,于20218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

申请人称:原单位煤气分厂2003年已解体撤销,我于2019年8月申报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就业局上报到养老科。因档案不全找工资表等资料花费了较长时间,又遇上新冠疫情无法出门,到2020年6月去办理退休时被告知六月之前算特殊工种,之后不算。我是在2020年6月前申报的,应该是有效的申报时间,应予以办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1980年9月填报《招收工人登记表》进入大冶钢厂工作,1981年5月大冶钢厂煤气车间《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工种记载为原料工,1984年8月《职工归并简化统一工资标准通知单》工种记载为扒煤工,1986年8月《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工种记载为煤气扒煤工,1987年12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工种记载为原料工,1988年6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工种记载为皮带工,1990年《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工种记载为皮带,1991年8月、1992年10月、1993年9月《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工种记载为皮带工。1994年8月《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工种记载为皮带工2003年9月,申请人与冶钢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冶金行业的皮带工未列入到《特殊工种名录》,我局不予认定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符合规定。 

经查申请人伍**,男,1964年出生,1980年11月进入大冶钢厂工作。2003年9月,申请人与冶钢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0月,申请人伍**填报《黄石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称申请人申报工种不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工种名录范围内,不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1981年5月大冶钢厂煤气车间《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记载其工种为原料工,1984年8月《大冶钢厂职工归并简化统一工资标准通知单》记载工种为扒煤工,1986年8月《一九八五年企业单位工资改革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煤气扒煤工,1987年12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原料工。1988年6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皮带工,1990年11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记载工种为皮带,1991年8月《黄石市鄂劳薪90(168)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工种为皮带工,1992年10月《黄石市鄂劳薪91(177)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工种为皮带工,1993年9月《黄石市3%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工种为皮带工,1994年8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记载工种为皮带工。

另查明,申请人从事的原料工、扒煤工、皮带工均不在国家规定的冶金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石市招收工人登记表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大冶钢厂职工归并简化统一工资标准通知单》;一九八五年企业单位工资改革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黄石市鄂劳薪90(168)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市鄂劳薪91(177)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市3%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俗称特殊工种。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比照。”的规定,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且各行业特殊工种不得跨行业比照。本案中,申请人所从事的扒煤工、皮带工等工种均不在国家规定的冶金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2020年6月前亦无文件规定皮带工属于特殊工种,故对申请人提出的2020年6月前,皮带工属于特殊工种的意见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不予审批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符合国家和湖北省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另,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期限,但申请人于2019年10月即已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作出审批结论,审批时间明显过长,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审批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