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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兴汽车修理厂不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2-08-30 17:00

            

黄政复决字〔2022〕025号

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兴汽车修理厂。

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其补偿安置申请不服2022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答复其补偿安置申请。

申请人称:2019年黄石港区政府启动关于锁前港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申请人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至今未与征收方签订合法有效的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该邮件被退回,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2019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发布黄石港区锁前港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房屋征收公告。2020年1月8日,湖北九星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作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确定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兴汽车修理厂的整体资产补偿价值为*******元。2020年元月10日,申请人签署了《锁前港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房屋征收协议书》,确定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金为*******元,并于同日领取上述款项。后黄石港区青港湖片土地收储工作指挥部与申请人签署《搬迁协议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搬迁,2020年6月3日申请人领取了搬迁费*****元,至此申请人已领取全部补偿款。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未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是通过中通快递邮寄的《补偿安置申请书》,快递员第一次打电话未联系上后就再没联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没见过申请人提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书》,因此未答复。综上,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黄石市花湖锁前社区居委会(甲方)与大兴驾校(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冶金仓库以西**组场地(包括库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租用期限为十年,从2007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后大兴驾校的法定代表人汪**在前述土地上共计兴建6690.21平方米房屋,作为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兴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大兴汽修厂)的厂房、车间、仓库和办公楼。2019年7月11日,被申请人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发布《黄石港区人民政府黄石港区锁前港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对锁前港周边影响水体质量的54.5亩土地上约14000平方米建筑物进行征收。大兴汽修厂处在黄石港区锁前港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2020年1月10日,申请人与黄石港区青港湖片土地收储工作指挥部签订《锁前港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房屋征收协议书》,并于当日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后申请人与黄石港区青港湖片土地收储工作指挥部签订《搬迁协议书》,申请人按协议约定进行搬迁并于2020年6月3日领取搬迁费。案涉房屋现已被全部拆除。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通过中通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称其至今未与征收方签订合法有效的补偿安置协议,要求被申请人落实对大兴汽修厂的补偿安置职责。根据快递服务信息显示,2月17日该快件到达黄石后,于2月18日被退回。申请人不服,向本机构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港区人民政府黄石港区锁前港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房屋征收公告》《锁前港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房屋征收协议书》、《搬迁协议书》领款单》《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场地租赁协议书》;对汪**的调查笔录;快递服务信息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2020年1月10日黄石港区青港湖片土地收储工作指挥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锁前港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房屋征收协议书》,就大兴汽修厂征收搬迁补偿安置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领取相关补偿款将房屋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亦已交付拆除,案涉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故申请人所称至今未与征收方签订合法有效的补偿安置协议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与否均不实际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具备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另,申请人提供的快递服务信息仅显示邮件被退回,未显示退回原因,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拒收等明确不予答复的意思表示,在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相关邮件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答复其补偿安置申请显然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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