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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案

来源:.      时间:2022-09-15 15:50

            

黄政复决字〔2022〕030号

申请人:罗*。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我是黄石三橡胶厂职工,1984年招工进厂时属于特殊工种,做过硫化工、炼胶工,一直到1998年下岗时工种都是炼胶工。由于橡历史原因,1989、1990、1997年三年保健单未写工种,导致我年限不够无法退休。但我一直在橡做特殊工种炼胶,有操作证、下岗证证明。

被申请人称:原黄石市第三橡胶厂职工罗*,其《黄石市录用合同工人审批表》由单位于1984年10月填报,1986年12月市劳动人事局补办同意录用。1985年8月档案记载工种为空,1986年7月档案记载工种为硫化,1989年11月《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从事工作记载为空,另一份记载从事工作为炼胶(字体与单位书写原字体不一),1990年6月1993年3月、1993年11月档案记载工种为工人,1996年10月档案记载工种为空,1999年12月《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书》、2000年9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协议书》无工种记载。另有补充资料2000年10月《湖北省城镇企业下岗职工证》记载工种为炼胶,下岗时间1998年10月,《三橡(三分厂)车间91年4月份保健名单》记载保健级别为“冲油”,《三橡(三分厂)车间92年7月份保健名单》、《三橡(三分厂)车间95年7月份保健名单》记载保健级别为炼胶。因原始档案及补充资料记载罗*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足规定年限不予认定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符合政策规定。

经查: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1984年10月进入黄石市第三橡胶厂工作,1986年12月被补办录用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2000年9月,申请人与黄石市第三橡胶厂、黄石市第三橡胶厂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协议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2003年9月,因三年协议期满,申请人与黄石市第三橡胶厂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从事硫化、炼胶工种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查认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资料记载,1985年8月《黄石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定级审批表》未记载工种,1985年8月《黄石市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未记载申请人从事工作内容,1986年7月《企业职工新改定工资级别呈报表》记载工种为硫化1989年11月《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记载从事工作为炼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从事工作内容为空,一份记载有从事炼胶工作内容,且炼胶二字字体与合同其他内容字体不一致)1990年7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记载岗位为工人1993年3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岗位为工人1993年11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岗位为工人1996年10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岗位栏为空白,1999年12月《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书》未记载申请人从事工作内容。

申请人补充的《三橡(三分厂)车间89年5月份保健名单》、《三橡(三分厂)车间90年3月份保健名单》记载保健级别为乙,《三橡(三分厂)车间91年4月份保健名单》记载保健级别为“冲油”,《三橡(三分厂)车间92年7月份保健名单》、《三橡(三分厂)车间95年7月份保健名单》记载保健级别为炼胶,《三橡(三分厂)车间97年9月份保健名单》保健级别空白。1984年11月《黄石轮胎厂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卡》记载工种有打磨、炼胶(部分笔迹与记录单其他内容不一致),领用卡第一页记录工种为打磨,第二页记录工种为炼胶,首次记录时间为1986年11月,第三页记录工种为炼胶,首次记录时间为1989年11月,第四页记录工种为炼胶,首次记录时间为1991年11月,第五页记录工种为炼胶,首次记录时间为1995年12月。1987年5月《黄石市第三橡胶厂安全作业证》记载工种为炼胶工(存在涂改痕迹)。2000年10月签发的《湖北省城镇企业下岗职工证》记载工种为炼胶,下岗时间为1998年10月。

另查明,硫化工、混炼工在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录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录用合同工人审批表》、《黄石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定级审批表》《黄石市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企业职工新改定工资级别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湖北省城镇企业下岗职工证》三橡(三分厂)车间保健名单《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即申请人需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八年,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人的年龄及连续工龄符合申报条件。

《湖北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企业录用或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按原始档案记载审核认定。本案中,申请人从事的硫化工属于特殊工种,结合我市实际,橡胶行业中的炼胶工可以视同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录中的混炼工。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从事硫化工、炼胶工是否累计满8年。现有材料中明确记载申请人从事硫化工的年份有1986年,记载申请人从事炼胶工的年份有1992年、1995年、1998年,对该部分从业特殊工种年限本机关予以认可。对于1989年11月的两份劳动合同书记载不完全一致问题,本机关认为,两份合同书均为申请人档案中保存的原始档案,且劳动者不负责档案管理,本着有利于劳动者原则,记载有从事炼胶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认定申请人从事炼胶工作的证据,但劳动合同期限内调整工作岗位亦属正常现象,本机构酌情认定该合同签订当年即1989年,可以累计为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故1986年、1989年、1992年、1995年、1998年可以作为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共计5年。对于申请人提供的1984年11月《黄石轮胎厂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卡》及1987年5月《黄石市第三橡胶厂安全作业证》,本机关认为,上述卡、证中关于工种记录字体存在字迹不一致或涂改痕迹,故真实性存疑,本机关不予认可,且即使记录内容属实,亦只能酌情认可填写工种当年的年限,即1986年、1987年、1989年、1991年、1995年,除去已认定的1986年、1989年、1995年,至多可再累计2年年限,即共7年。故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审批结论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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