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政府 > 行政复议决定书查询

孙**不服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2-10-20 15:30

            

黄政复决字〔2022〕034号

申请人:孙**

    被申请人: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事项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黄石市下陆区磁*路**号的门面房被划入拆迁范围,但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未办理完毕。该处地块仍应由申请人继续使用,不应重新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亦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而前述地块建设项目已经封顶,且开始拍租招商,违法状态持续至今。申请人遂申请公开案涉地块项目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结果,被申请人以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具有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政处罚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查处并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申请人要求对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皇姑岭社区居委会违法建设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申请公开查处结果。申请人实质是针对皇姑岭社区的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信访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认为不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不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处罚执法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回复区级城管部门行使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政处罚权,其申请查处的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行政处罚的职责范围。同时,已回复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下陆区城管局下达了《交办通知》,要求其进行调查核实,对可能涉及的违反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查处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号附**号门面房地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同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皇姑岭社区居委会在黄石市下陆区磁*路**号附**号门面房地块,违法建设下陆区理工学院家属楼老旧小区便民中心公共服务设施的查处结果”。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区磁*路**号附**号的门面房地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结果”属于信访、投诉、举报类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其可以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提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告知申请人“1.区级城管部门行使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政处罚权,其申请查处的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行政处罚的职责范围;2.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向下陆区城管局下达《交办通知》,要求其进行调查核实,对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的回复》④快递信息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其查处结果,其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反馈,故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申请的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可以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提出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已在《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相关处理结果,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案涉信息公开答复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