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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2-11-10 11:15

            

黄政复决字〔2022〕036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予公开2002年至2004年6月的《采矿许可证》,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被申请人以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的过程性信息和信息不存在为由均不予公开。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按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合法。案涉矿山采矿许可证由原阳新县地矿局核发,因当时未建立发证登记数据库,机构改革,未查到纸质档案,故无法查询到相关登记信息。自2002年起,原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开始建立采矿权发证登记数据库。经查询资料,自2002年12月起办理延期手续(说明在此之前已设立了采矿权),此后每年都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1月采矿权到期后未再办理延期手续。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王**历次的采矿许可证。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王**采石厂扩建、占用耕地、林地信息”以及“王**采石厂自2002年越界开采的范围体积数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面积数量。国土部门历次调查统计,非法占用面积数量及处罚处理方法”的信息经查询并不存在。且申请人反映王能林非法占用土地与事实不符。“王**采石厂采矿许可证历次延期、换证、审证”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以公开。“王**采石厂如何由村集体企业改变为个人企业的有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范围,实际属于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适当,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查:被申请人2022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与《王**采石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王**采石厂自2002年起办理采石厂许可证,历次延期、换证、审证扩建、占用耕地、林地采矿权历次准采面积数量,当地村委会、国土所及镇政府、林业部门,阳新县国土局等上级部门审批合法材料面积数量2、公开**采石厂自2002年起越界开采的范围体积数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面积数量。国土部门历次调查统计,非法占用面积数量及处罚处理方法。3公开**采石厂是如何由村集体企业改变为个人企业的有关材料”申请人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用途中表述为“王**采石厂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与群众和申请人及兄弟家庭利益,国土、政府未尽监管职责,故申请人需要上述信息合理合法维权”。《王**采石厂信息公开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表述有“申请人系向贵局申诉控告举报王**采石厂违法违规办理采石许可证。违法违规延期、换证、审证、扩建、越界开采,侵害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利益”。

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1、**采石厂自2002年起办理采石厂许可证,采矿权历次准采面积数量、材料面积数量予以公开;2、**采石厂采矿许可证历次延期、换证、审证信息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3、**采石厂扩建、占用耕地、林地信息**采石厂自2002年起越界开采的范围体积数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面积数量国土部门统计历次调查统计,非法占用面积数量及处罚处理方法信息**采石厂是如何由村集体企业改变为个人企业的有关材料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已收到被申请人向其公开的王**采石厂2004年7月-2013年11月期间的8份采矿许可证副本。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王**采石厂全称阳新县大王镇上街村王**采石厂。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诉书,控诉王**采石厂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越界开采、偷税逃税、盗伐盗卖林木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作出《关于王细坤<申诉书>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王**采石厂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相关情况,并对申请人反映的非法占用土地未补偿问题予以回复,同时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其他问题不在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范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王能林采石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④《申诉书》;⑤《关于王**<申诉书>的回复》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属于适格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较多,且部分内容不明确。综合来看,申请人要求“公开王**采石厂自2002年起办理采石厂许可证,历次延期、换证、审证、扩建、占用耕地、林地,采矿权历次准采面积数量,当地村委会、国土所及镇政府、林业部门,阳新县国土局等上级部门审批合法材料面积数量”的内容,其实质是要求公开王能林采石厂的历年采矿许可证,要求“公开**采石厂自2002年起越界开采的范围体积数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面积数量。国土部门历次调查统计,非法占用面积数量及处罚处理方法”的内容,其实质是对王**采石厂的举报,要求“公开王**采石厂是如何由村集体企业改变为个人企业的有关材料”的内容,其实质是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提出咨询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王**采石厂的历年采矿许可证,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了王**采石厂2004年至2013年期间的采矿许可证,履行了相关职责。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公开王**采石厂2002年至2004年期间的采矿许可证,本机关认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称因机构改革等历史原因,王**采石厂部分采矿许可证登记信息已无法查询,但在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中,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属于程序瑕疵,本机关予以纠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于申请人实质上的举报、咨询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该部分内容均答复不存在虽有不当,但该部分内容本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部分答复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另被申请人4月8日收到申请,4月12日作出答复,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