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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不服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2-11-10 15:15

            

黄政复决字〔2022〕044

申请人:程**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2年6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重新答复并公开

申请人称:2022年3月3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大冶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综合楼(八层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材料,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原大冶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综合楼(8层楼)的规划审批时间发生在1999年4月,由于大冶市规划部门与城乡建设部门历经多次行政职能的合并分离,原审批资料都存放于现大冶市住建局档案馆。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我局多次到大冶市住建局档案馆及我局规划设计院查询,均未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原大冶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综合楼(8层楼)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由于历史原因和时间久远等客观因素,被申请人无法查询到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资料,相关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最大限度进行履职,无法调取到相关档案资料属于客观不能。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大冶市农机公司综合楼有关审批手续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大冶大道西侧农机公司办公区地块,由大冶市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荣茂之家项目,于2019年10月8日经我局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6月15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属于我局核发范围,应由住建部门核发,建议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并附有荣茂之家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3月3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281行初13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内容错误,判决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程**申请公开的大冶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综合楼(八层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作出书面答复。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未查询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查询到《大冶市农机公司综合楼规划设计文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属于我局核发范围,应由住建部门核发,建议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②《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鄂0281行初138号《行政判决书》;④档案目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信息不存在的,应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大冶市农机公司综合楼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已查询相关档案,并调取了大冶市农机公司综合楼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相关案卷,未能查找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尽到查找、检索义务,其根据查找、检索结果告知申请人因机构改革等历史原因,未查询到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大冶市农机公司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13